文号 平新政复决〔2021〕25号 索引号 11410402005462140C/2021-00003 关键词
主题分类 行政复议文书公示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张某某不服平顶山市新华区湛河北路街道办事处 、平顶山市新华区城市综合拆除行为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机构:新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1-10-10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平新政复决〔2021〕25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新华区湛河北路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平顶山市新华区湛河北路街道办事处、平顶山市新华区城市综合执法局于2020年7月26日拆除新华区沿河东路号楼南侧院落及房屋,于2021年2月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审理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平新政复决〔2021〕6号)。申请人不服,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21年8月13日作出《行政判决书》((2021)豫04行初49 号),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平新政复决〔2021〕6号),责令本机关重新作出处理。本机关已依法重新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平顶山市新华区湛河北路街道办事处、平顶山市新华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共同强制拆除位于新华区沿河东路号楼南侧院落及房屋行政行为违法。2、将复议结果邮寄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沿河东路号楼自新建时就已经配备了南侧院落及房屋,申请人作为号楼某单元某楼某户的房屋所有权人。已经于2002年7月2日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并一直在此合法居住。2020年7月26日,申请人的院落及房屋在未收到任何通知,未获得任何补偿的情况下,被二被申请人强行拆除,申请人认为二被申请人强拆行为违法,理由如下:一、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拆除行为程序违法。首先,依据《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机关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依法实施强制拆除的应当发布强制拆除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实施强制拆除的时间、依据、限定当事人自行拆除的时间、财物搬离期限等内容。强制拆除公告应当在违法建设项目及其周围张贴,并通过媒体发布”。而二被申请人却在未公告、未通知、未给予合理期限的情况下对申请人的院落及房屋进行了拆除,该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程序。其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申请人的意见,没有依照规定向当事人告知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尤其像强制拆除这类涉及标的比较重大、与生活密切相关的行政行为,应当举行听证。二被申请人未听取陈述申辩而做出强拆行为违法。二、被申请人无权做出此拆除行为。根据《平山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中写明,湛北路街道办事处于2021年1月4日作出《关于平顶山市新华区沿河路东曙光街/37号院违章建筑拆除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中明确表示申请人房屋系由二被告联合拆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二被申请人并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的主管部门,其无权对申请人的院落及房屋进行拆除。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二被申请人拆除申请人院落的行为程序及内容严重违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复议至贵单位,请求依法确认二被申请人的拆除申请人院落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新华区湛河北路街道办事处称:一、申请人无权就涉案院落提起行政复议,其复议请求不应得到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申请人在申请书中称其“沿河东路号楼自新建时就已配备了主楼南侧院落”,此说法不符合客观事实,首先申请人享有的物权仅限其所属房屋,但所谓的院落与申请人无任何产权关系。其次,市规划局规划中院落内未准许增设建筑物,但客观事实是该院落内私搭乱建的情况严重,且所搭建建筑物未经任何部门批准,均属违章建筑,申请人以与其无任何产权关系的院落为由,诉称被申请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显然其申请于法相悖,不属于行政复议法所保护的内容。二、被申请人及其他相关部门对涉案院落的拆除行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此次对违法建筑的拆除行为,是依据国院办公厅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质的指导意见》政办〔2019〕58号、《平顶山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导则》、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平新政办〔2019〕51号、《新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华区旧小区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对于老旧小区改造以完善配套、方便居民为目标,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开展地下管网治理、屋顶渗漏整治、墙体立面美化道路坑洼治理、服务设施配套、物业管理配套、小区特色培育等多方面工作,努力打造“路通灯明排水畅,三供一业有保障,内外整洁绿植多,安全方便好风尚”的优美居住环境,特别在《平顶山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导则》2.2.1款2.2.1.1条和2.2.1.2条中规定:违章建筑、临时建筑清理,要通过查原规划图纸等方式确定是否存在违章建筑(私搭乱建)临时建筑、建立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工作台账,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包括各类简易棚、简易房、阳光房、钢结构架(棚)、加盖房屋等。

沿河东路、37号院(香港院)规划建设于1984年,共建有居民住宅楼3栋,120户居民,该院由新华区生产服务公司开发建成后,部分购房单位和居民加盖车棚和自建房,甚至部分住户不计安危,在没有地基的车棚上加盖二层和三层房屋,与其主房连为一体。扩大居住面积,导致车棚出现房顶倾斜形成极大安全隐患。还有住户扩大阳台面积,加盖至二层和三层,破坏原楼体本来面貌。更有甚者,这些违建车棚和房屋压占了院内排污管网,致使楼院经常污水满溢,无法进行根治,居民怨声载道。为彻底改变现状有效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和生活品质,湛北路街道办事处根据以上文件精神,2020年将沿河东路、37号院(香港院)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范围,2020年5月社区按照“一征三议两公开”程序,征求居民意见,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开展地下管网治理、屋顶渗漏治理、墙面立体美化、道路坑洼治理、服务设施配套、小区特色培育等多方面确定改造范围。2020年7月根据市规划局存档关于新华区生产服务公司住宅楼(平顶山市新华区沿河路东曙光街号楼)设计图纸显示,该家属院建点式住宅楼三栋,建筑面积3000㎡,周边无附属物的实际情况,湛北路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权限组织100余人,区执法局、区特勤大队,中兴路派出所等职能部门配合,对、37号院(香港院)违章建筑进行统一拆除。涉案院落内的违法建筑予以拆除,是对上述文件精神的贯彻,既符合优化市民生活环境的宗旨,更是对违法行为的一种震慑。综上所述,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新华区城市综合执法局称:申请人张某某将新华区执法局列为被申请人是错误的。本案房屋的拆除行为是由湛北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实施的,被申请人在拆除行为中是只是配合执法,辅助处理现场安全秩序问题,没有实施拆除行为,不是拆除行为的主体,因此,申请人将我单位列为被申请人是错误的。请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申请人对我局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平顶山市新华区沿河东路、37号楼院(又称香港院),系原新华区生产服务公司于1984年向平顶山市城乡建设局申请建设。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房产证,被申请人提供的《平顶山市建筑工程申请书》、《建筑许可证一览表》、职工住宅通用图等证据显示在主楼之外并无规划院落和房屋设施。为全面推进辖区老旧小区改造工作,2019年12月4日,新华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平新政办〔2019〕51号《新华区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方案》,决定由湛北路办事处负责沿河东路“香港院”内的违章建筑拆除等改造任务。2020年7月份,案涉建筑被强制拆除。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及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集体土地征收中强制拆除房屋等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除有证据证明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外,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等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湛河北路街道办事处《关于平顶山市新华区沿河路东曙光街号楼院(香港院)违章建筑拆除的情况说明》湛北路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权限在职能部门配合下,对沿河东路、37号院(香港院)违章建筑进行统一拆除。湛河北路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案涉房屋实施的拆除行为未经申请人同意,应当认定为行政强制行为。被申请人湛河北路街道办事处未证明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公告,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法定程序,该强制拆除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新华区城市综合执法局的配合行为应视为行政机关内部协助行为

本机关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确认平顶山市新华区湛河北路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新华区沿河东路号楼南侧张某某院落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驳回申请人其他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0月10日

 

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三十八条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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