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新华区达不到运输条件的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和辖属车辆运输证的注销公示

来源:       发布日期:2024-03-27       浏览次数:


一是根据《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车辆投入时限不得超过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起180天,超过承诺期限未投入车辆的,许可证自动失效”的规定,决定对附件1相关企业的经营许可证进行注销。

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的规定,决定对附件2相关企业经营许可证和附件3相关企业的车辆运输证进行注销。

 

 

新华区交通运输局

2023年3月27日


附件1.xls

附件2.xlsx

附件3.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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