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山街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2023-12-29       浏览次数:

香山街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规范学校管理,保证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现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香山街小学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按学校管理的隶属关系,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

二、 入   学

第三条  所有适龄儿童应依法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凡年满6周岁(截至当年831日)的儿童,按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到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小学办理入学手续。一年级新生名册由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新生即取得学籍。

小学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服务区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划定。认定学生实际常住户籍所在地应坚持学生户籍所在地与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相统一、学生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常住地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适龄儿童需要免入学、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免入学和缓入学证明,经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入学、缓入学的,应当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缓入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入学申请。

第五条  小学应创造条件接收视力、听力、智力等轻度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并努力为其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

第六条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流动人口子女,随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初等义务教育的,可以向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就读。流出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为流出学生保留学籍。流出学生需返回户籍地,要求回原学籍所在学校就学,学校不得拒收。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为流动人口子女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条件,并建立专门学籍,列入事业统计。

第七条  外国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入学分班应采取随机分配的办法进行,不得通过任何面试、笔试等方式为学生分配班级,更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重点班、快慢班。每一个教学班学生人数一般不超过45人。

三、考勤和素质发展测评

第九条  学生上课、参加社会实践等各项活动都实行考勤。学生上学期间应按规定时间到校和离校。因故不能按时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必须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班主任请假。

第十条  对无故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班主任应及时了解情况并通知学生家长,共同做好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应按照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的要求,遵循导向性、全面性、发展性、有效性、可行性的原则,关注发现学生成长过程中的变化、进步,全面、准确、科学地评价学生,测评学生素质发展状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二条  学生评价目标体系包括基础性发展目标和学科学习目标两个方面。在评价实施的过程中应尽量做到两者的有机融合,体现国家课程标准对不同学段学生的基本要求。评价采用等级制。

第十三条  学生评价的过程包括形成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两个主要环节。

形成性评价是在学生日常学习过程中进行的评价,要发挥其激励和目标导向功能,注重质性评价。成长记录是形成性评价的重要方式,要建立每个学生的成长记录档案。成长记录要关注学生个性的发展,体现学生的优势领域。

终结性评价是指在学期、学年末或学段学习结束时对学生进行的全面评价,由学校组织实施。学期、学年终结性评价的结果以报告单(册)的形式向学生和家长反馈。内容包括基础性发展评定、学业成绩评定、兴趣和特长以及老师评语。

评语包括对学生素质发展的综合性评价和学生学科学习过程的质性评价。评语应在对搜集到的学生资料进行分析,并与学生、家长交流、沟通的基础上产生。评语应多采用激励性语言,客观描述学生的进步、潜能及不足,提出明确、简要的改进意见。

第十四条  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实行等级制,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或A、B、C、D)四个等级评定。语文、数学为考试学科,其他学科为考查科目。学业成绩被评为不及格等级(或D等级)的学生,应在下一学期开学时补考相应科目,并按补考后的成绩确定等级,作为测评成绩。

学校要严格控制考试次数,不得将学生的考试成绩排名次或张榜公布。

少数学业成绩优异的学生,经任课教师提名、学校批准,可以免予参加一门或几门课程的考试。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必须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事先向学校教导处申请,经批准,可以缓考。

四、转   学

第十五条  学生因家长工作异地调动、住房搬迁或其他原因,户籍迁离原学校服务区,且路途远不能在原校学习的,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持以下证明材料,向转入地学校提出转学申请,经转入学校同意,并经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再到转出地学校和转出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1、常住地户籍册;

2、转学申请表;

3、转学证明;

4、学生学籍卡片和学生素质发展报告册

5、学生就学期间留级、休学证明(针对有留级、休学的学生);

第十六条  学生转学应认真填写转学申请表,学校严格审查有关材料,凡涂改、伪造证件等弄虚作假者应追究责任。学校不得接收无转学证明的学生入学。

第十七条  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学期中途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转学。

第十八条  转入把转学生安排在与就读学校相应的年级,不得留级。学生转学,应由转出学校将学生个人学籍档案送交、邮寄转入学校,或根据本人申请经密封后由学生自带送达转入学校。学校接收转学学生时不得进行入学考试。

第十九条  学校对转入学生的转学证明和转出学生的转学证明存根,以及转学申请表,应在学年初学校基层报表上报时一并整理成册,归档保存。所整理的证明材料中转入与转出的学生人数,应与学校基层报表上报的转入与转出人数相一致。

五、休学、复学、退学

第二十条  凡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学生,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申请休学,填写休学申请表。因病申请休学者应出具县级以上的医院证明、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因其他特殊原因休学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在经班主任同意、学校审核并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六年级下学期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  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下一学年初始日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因病休学的应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因其他特殊情况休学的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办理继续休学手续,在经学校审核并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休学。

第二十二条  休学期满或休学期未满请求复学者(因病者需持区、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可以复学,并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就学,也可根据学生本人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要求及学生的实际学力,编入原年级就读。在休学期间,其学籍予以保留,但不得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学生辍学。学生中途辍学,学校应及时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协同当地政府依法动员、组织其返校就学;对借读的学生辍学的,学校也应及时书面通知学生户籍所在学校及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其户籍所在学校应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协同做好动员入学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小学在籍生,除因病或因故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允许学生退学。丧失学习能力必须退学的,需按学校隶属关系报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批准,其退学手续一律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

第二十五条  出国定居并就读者,凭学生本人护照和户口簿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六、毕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学业成绩评定和基础性发展评定合格,准予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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