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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反映人反映的这个问题,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现就相关问题作如下解答: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从您提及的松绑内容看,应是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第十五条规定:“设立实施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有助于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以及面向成年人开展文化教育、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可以直接申请法人登记,但不得开展第一款规定的文化教育活动。法律、法规、国务院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目前此条例正在修订中,有关修改条款效力待定。
同时,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和《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按照草案“法律、法规、国务院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明确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取得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在民政部门或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实施的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第三十八条规定:“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当地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当地的具体设置标准”。平顶山市教育局2017年出台了《平顶山市民办教育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明确办法适用于平顶山市范围内由社会资本投资举办的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初中、小学、文化课补习班及高层次非学历教育培训学校。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第三条第(五)款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方可开展培训。
若有关法律、法规条款修改,生效后我们将依法依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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