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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信息
受理编号: 47254
信件名称: 建议下发对2023年市场主体未年报行为给予宽限期免于行政处罚的公告
信件分类: 举报 提交时间: 2024-07-16
信件内容: 据了解,目前河南省漯河市、南阳市、新乡市等市场监管局都出具了《关于对市场主体未年报行为给予宽限期免于行政处罚的公告》,包括咱们平顶山的郏县也出具了此类公告。根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暂行规定》,为包容审慎监管,同时激发市场活力,请新华区市场监管局也能出具此类公告,特别是对首次出现未按期年报的公司给予宽容处理。
回复信息
回复部门: 新华区人民政府 回复日期: 2024-07-18
回复内容: 据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第七十条规定“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关于印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豫市监〔2022〕62号)相关规定“年报法定截止日期起30日以内补报年报,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1.初次违法并主动改正;2.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3.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明确的其他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可以减轻处罚。市场主体符合相关规定,可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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