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绝缘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案
来源:
发布日期:2022-02-10
浏览次数:
次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绝缘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02171831837D |
法定代表人 | 周清政 |
地址 | 新华区西高皇办事处西高皇村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新华区应急管理局)应急罚[2021]6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魏巍 16040024027、 柴海 16040024028 |
违法事实 | 2021年4月25日上午,根据平安委办【2021】11号《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异地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新华区应急管理局陪同石龙区应急管理局对平顶山市绝缘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具体情况如下:1、安全管理制度汇编于2018年1月发布,未及时更新。后续新修订的管理制度均未明确生效日期;2、实验室两处爬梯缺少护笼;3、厂区内各种气瓶未定点定制存放;4、未见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2021年发放台账及“三证一标”;5、车间二、三层作业平台使用栏杆不符合《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中的相关要求;6、现场存放的环氧树脂、氧化铝等材料超过每班使用量;7、安全教育培训方案缺少日期,未提供2021年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仅提供一次2020年培训资料,且与培训计划内容不符;8、现场用电管理混乱,随意接线问题严重,多处接线盒缺少封盖。9、安全生产责任制为2018年3月16日发布,未及时更新,未将《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条款要求写进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工会等的职责中;10、缺少安全生产奖罚制度;11、实验室的消防栓箱内放置大量杂物;12、现场安全风险告知牌上均未填写风险点负责人和联系电话等信息;13、车间内多处灭火器存放在角落,被工件遮挡,影响取用;14、办公楼和生产车间应急照明灯、安全出口标识牌配置不足,且安装位置不当;办公楼仅配备1具灭火器; |
主要证据材料 | 证据: 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新华区应急管理局)应急责改[2021]14号、整改复查意见书(新华区应急管理局)应急复查[2021]16号、询问笔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
处罚依据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使用裁量标准 |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异议,一致同意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 年5 月12 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新华区应急管理局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