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华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及防控措施一览表
平顶山市新华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及防控措施一览表
序号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违法风险点 | 行政处罚依据 | 风险等级 | 违法行为 | 表现形式 | 危害后果 | 防控措施 | 责任单位 |
1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31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 高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 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影响学业,丧失意志,易滋生犯罪。 | 1.广泛宣传,指导行政相对人合法经营;2.加强日常监管和检查,重点是营业场所上网人员身份证登记年龄项;3.落实举报制度;4.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 新华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新华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2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32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 中 |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 | 消费者未持有有效身份证件上网 | 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影响学业,易滋生犯罪;危害信息网络安全。 | 1.广泛宣传,指导行政相对人合法经营;2.加强日常监管和检查,重点检查经营单位是否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上网消费者是否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是否为未成年人;3.落实举报制度;4.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 新华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新华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3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1.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2.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3.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31条、第32条。 | 低 | 1.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2.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3.未按规定建立场内巡查制度。 | 1.经营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2.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3.未按规定建立场内巡查制度。 | 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影响学业,丧失意志,易滋生犯罪;危害信息网络安全。 | 1.广泛宣传,指导行政相对人合法经营;2.加强日常监管和检查;3.落实举报制度;4.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 新华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新华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4 | 娱乐场所 | 未按照条例规定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51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低 | 未按照条例规定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 未按照条例规定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 未成年人频繁进入娱乐场所,影响学业,易滋生犯罪。 | 1.广泛宣传,指导行政相对人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规范经营;2.加强日常监管和检查;3.落实举报制度;4.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 新华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新华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5 | 娱乐场所 | 未按照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51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低 | 未按照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 | 未按照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 | 无警示标志,不利于市场秩序的稳定 | 1.广泛宣传,指导企业悬挂警示标志规范经营;2.加强日常监管和检查;3.落实举报制度;4.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 新华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新华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6 | 出版市场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 | 《出版管理条例》第61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高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 | 侵害著作者、出版者和读者的权益;破坏出版产业正常秩序;偷税漏税,加剧社会不正之风。 | 1.广泛宣传,指导行政相对人合法经营;2.文化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和检查,对违法行为和违法后果晓以利害;3.落实举报制度;4.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 新华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新华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7 | 出版市场 | 发行违禁和侵权盗版等非法出版物的 | 《出版管理条例》第62条,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高 | 发行违禁和侵权盗版等非法出版物的 | 发行违禁和侵权盗版等非法出版物的 | 危害国家文化安全;侵害著作者、出版者和读者的权益。 | 1.广泛宣传,指导行政相对人合法经营;2.文化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和检查,对违法行为和违法后果晓以利害;3.落实举报制度;4.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 新华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新华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8 | 印刷行业 | 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36条: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高 | 行政相对人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 行政相对人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 扰乱和破坏印刷行业市场秩序;偷税漏税。 | 1.广泛宣传,指导行政相对人合法经营;2.文化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和检查,加强宣传违法行为的违法后果;3.落实举报制度;4.对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和处罚。 | 新华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新华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9 | 印刷行业 | 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38条: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高 | 行政相对人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 行政相对人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 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社会稳定;导致社会道德滑坡。 | 1.广泛宣传,引导社会舆论抵制此类违法活动;2.文化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和检查,加强宣传违法行为的违法后果;3.落实举报制度;4.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打击和处罚。 | 新华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新华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10 | 电影市场 | 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 |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49条: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高 | 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 | 行政相对人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 | 扰乱电影市场经营秩序;影响电影产业稳定发展。 | 1.广泛宣传,指导行政相对人合法经营;2.文化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和检查;3.落实举报制度;4.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打击和处罚。 | 新华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新华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11 | 电影市场 | 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 |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51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高 | 电影发行相对人、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的 | 电影发行相对人、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的 | 扰乱电影市场经营秩序;偷税漏税;影响电影产业稳定发展。 | 1.广泛宣传,指导行政相对人合法经营;2.文化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和检查;3.落实举报制度;4.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打击和处罚。 | 新华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新华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12 | 旅行社 | 旅游合同保存不完善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65条: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高 | 旅游合同保存不完善 | 旅游合同保存不完善 | 旅游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无法保障 | 1.进行广泛宣传,提醒旅游经营者和消费者保持警醒;2.对旅游经营者加强《旅游法》等行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提升业务能力和水平;3.加强旅游市场监管,督促旅行社依法签订、保管旅游合同;4.落实举报制度;5.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打击和处罚。 | 新华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新华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13 | 旅行社 | 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 《旅游法》第97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中 | 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 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 消费者权益无法保障 | 1.进行广泛宣传,提醒旅游经营者合法经营;2.对旅游经营者加强培训,提升业务能力和水平;3.加强旅游市场监管;4.落实举报制度;5.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打击和处罚。 | 新华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新华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14 | 导游 | 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 | 《旅游法》第102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 中 | 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 | 行政相对人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 | 无法保障旅游者权益 | 1.进行广泛宣传,提醒旅游者保持警醒;2.对旅游经营者和导游加强培训,提升业务能力和水平;3.加强旅游市场监管;4.落实举报制度;5.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打击和处罚。 | 新华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新华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