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店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新华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扶持主导产业发展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6月21日
新华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扶持主导产业发展办法(试行)(讨论稿)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牢固树立“党建引领”“项目为王”理念,紧抓“三个一批”项目建设,鼓励广大投资者在新华区投资兴业,着力提升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产业新城的龙头带动作用,同时打造活跃规范的现代服务业平台经济生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对象
本办法适用的引进项目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主导产业定位
围绕全市“一主两优四新多支撑”产业体系,符合我区“聚焦4大方向+锚定2个重点”产业链招商方向。聚焦4大方向即:聚焦引进新能源储能产业链、新材料产业链、电子半导体产业链、现代服务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锚定2个重点即:对接引进平煤神马集团、平高集团及其相关企业的新建项目。
(二)扶持对象
符合产业政策,在新华区注册成立、依法纳税,且在扶持期间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无违法、违规经营,且符合国家或行业环境保护标准的工业企业、现代服务业企业。
(三)承接单位
根据主导产业定位,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产业新城、现代服务业开发区是项目招引的主要承接单位。其他各镇、街道(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招引承接项目,参照本办法。
二、扶持办法
有关扶持办法包括土地出让补贴、厂房租用补贴、装修补贴、突出贡献补贴、专项基金支持等。
(一)土地出让补贴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工业项目,符合主导产业定位,投资强度300万元/亩以上、年度税收区级留成20万元/亩以上、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在工业用地出让后,可“一事一议”给予土地出让补贴。
(二)厂房租用补贴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租用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平台公司或园区内现有企业厂房,租金参照同期市场行情,租金一年一付,一次性付清,先行缴纳,符合租金补贴条件的一个月内予以补贴。具有较高的政治、经济、社会效益和带动作用的企业,12个月内建成投产的,可在上述指标未满足的情况下,先行支付第一年补贴,如之后第二年仍未达到租金补贴条件的,企业应退回先行已支付的租金补贴。
经区委、区政府认定的主导产业项目,如满足以下任意两项条件的,可给予房租前三年全补、后两年每年补一半的补贴:
1.入驻企业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
2.年产值不低于600万元/亩;
3.年度税收区级留成不低于20万元/亩。
(三)厂房装修补贴
对于承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平台公司或园区内现有企业厂房的企业,用于生产的无尘车间,按照企业的投资强度和经有资质机构检测的无尘车间等级,给予每平方米500元以内的装修补贴。
(四)突出贡献补贴
根据企业在固定资产投资、缴纳税收、列入省市重点项目等方面的贡献,分别给予补贴。
1.新落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产业新城符合主导产业定位的企业项目
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数额(以统计入库的数据为准)实行分档补贴,用于扩大再生产。固定资产投资累计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按达到当年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数额的50%,一次性补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累计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按达到当年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数额的75%,一次性补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累计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按达到当年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数额的全额,一次性补贴企业。
2.新落户现代服务业开发区符合主导产业定位的企业项目
按企业缴纳税收区级留成数额实行分档补贴。每年在60万元-100万元的,房屋租金享受前三年免除、后两年减半收取的补贴;每年在100万元-200万元的,在房屋租金享受同等补贴的基础上,享受办公用房拎包入驻扶持;每年在200万元-600万元,在享受房屋租金及办公用房拎包入驻的基础上,按纳税区级留成数额的30% (含房屋租金补贴及办公用房装修补贴)予以扶持;每年达到600万元以上的,可“一事一议”协商补贴事宜。
3.对首次被列入省重点项目的企业,一次性补贴5万元。对首次被列入市重点项目的企业,一次性补贴3万元。
(五)专项基金支持
区财政设立“主导产业发展专项基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对于引进的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平台经济发挥重要作用的重大项目,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原则,给予重点扶持。具体包括:
1.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发人员及团队、海归留学人员等高层次人才团队,以自主知识产权投资的项目;
2.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3.示范引领、辐射带动作用显著的产业平台项目;
4.境外投资企业;
5.其他投资额度大、创税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重大工业、现代服务业企业。
6.项目落地后经过培育发展或有效期内整体迁入我区,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或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
(六)其他
项目承接单位会同各有关职能部门,积极协助企业申请和落实中央、省、市优惠扶持政策,为企业从开办到运营过程的各项审批业务提供全程代办服务,营造良好的项目落地环境。
三、招商激励办法
区财政设立“招商引资工作补贴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以激励重大主导产业项目实际落地为导向,主要包括引进大体量项目、引进国内外500强投资项目、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引进全省“三个一批”签约项目、引进境外投资项目等五个方面。
经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评定,该资金用以补贴项目承接单位的招商工作经费,同时可奖励引荐企业。具体办法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并实施。
四、其他事项
(一)享受补贴的企业,需与区有关部门签订协议,承诺在我区正常生产经营、依法纳税连续五年以上,否则取消并收回之前的补贴。除专项基金支持外,补贴资金不超过该企业缴纳税收区级留成的累计数额,应在企业先行缴税后进行补贴。
同一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补贴扶持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重复补贴。
(二)凡落地企业存在下列情况的不予扶持:凡企业无固定办公场所,无人员办公且未在当地缴纳社保,没有开展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固定资产投资,没有安排与经营活动相关的工作经费,依规未通过安全、环境等验收评价,当年发生一般以上安全事故、较大环境污染事故、违法违规经营、失信、违约行为的。
(三)本办法规定性的补贴事项,由项目承接单位申报,经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实施。需要“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补贴事项,由项目承接单位申报,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后实施。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有关政策法律发生变化的,以及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办法中的条款属于指导性意见,对招商引资企业的具体扶持以招商引资协议书为准。
(六)本办法解释权归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