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11410402005462140C/2022-00001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复议文书公示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新华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平新政复不受〔2022〕1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新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撤销立案告知书》(平新人社监察撤告字[2022]第003号)《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撤销立案告知书》。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之规定,你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之规定,你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主体不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本案依法不符合受理条件,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