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索引号 11410402005462140C/2022-00001 关键词
主题分类 行政复议文书公示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王某某请求撤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立案告知书行政复议书

发布机构:新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2-11-01       浏览次数:

新华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平新政复不受〔2022〕1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新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撤销立案告知书》(平新人社监察撤告字[2022]第003号)《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撤销立案告知书》。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之规定,你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之规定,你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主体不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本案依法不符合受理条件,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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