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号 | 索引号 | 11410402005462140C/2025-00001 | 关键词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复议文书公示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平新政复决〔2025〕41号
申请人:宋某,男。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光明路中段132号。
负责人:朱可夫,职务:局长。
申请人宋某于2025年4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本机关已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3月18日通过其他方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如下法定职责:依法查处超市售卖过期食品问题,事实和理由如下:3月18日在平顶山市新华区家邻百货超市(个体工商户)购买一盒无蔗糖鸡蛋仔蛋糕过期了,生产日期2024年12月7日保质期90天已经超过保质期,随后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之后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联系我以商家仅开业两个月不可能卖过期食品为由让我回到超市提供证据,当时我已经离开当地在长沙,我按照要求回到当地电话询问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员是去市场监督管理局还是去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说让我直接去超市,到超市后商家对举报人我恐吓威胁要去我老家杀我全家(有现场视频为证),协商无果我就要离开,我离开后到附近公交车站准备离开超市的人又开车追到公交车站拦住我非法限制我人身自由不让离开,后我报警派出所人来之后才带我离开,商家售卖过期食品而且威胁恐吓举报人,暴击限制举报人人身自由属于情节严重要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严惩,之前提交了行政诉讼法院要求先行政复议,复议结果不满意再提交行政诉讼。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全国1215平台不予受理截图。
被申请人称:一、2025年3月20日,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于河南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举报“3月18日在新华区家邻超市购买一盒无蔗糖鸡蛋仔蛋糕(消费金额9.9元)过期了,生产日期2024年12月7日保质期90天已经超过保质期。要求组织协调赔偿。”我执法人员接到由平台转来的该投诉/举报单后,于2025年3月21日上午,对被投诉人-平顶山市新华区家邻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未发现该超市内摆放、销售有投诉人投诉、举报的相关无蔗糖鸡蛋仔蛋糕商品。当场撰写《现场检查》1份,并提取了相关进货单2张。执法人员为能够及时处理投诉人投诉的相关问题,在现场检查未发现相关投诉商品后,向被投诉人说明了投诉的相关情况,要求被投拆人当场向投诉人核实相关情况,并与其协商相关退货处理的事项。在执法人员的见证下,被投诉人拨通了投诉人的电话,投诉人称当时人在外地,无法来现场参与由执法人员组织的解决投诉问题的现场调解。被投诉人在与投拆人通话时称,投拆人可在近日带相关票据及商品为其作退货处理。对于处理消费者投诉的问题的方式与途径,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通常采用现场调解,双方电话协商等方式进行。执法人员根据此投诉人不能到现场调解的具情,在征求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让投诉人来被投诉人现场由双方协商处理相关投诉问题,也是合情合理合法解决投诉问题的通用途径之一,于理于法并无不当之处。任何消费者投诉均是在双方同意接受调解的前提方可进行,若有一方不同意调解,相关调解均无法进行。无论通过任何方式的消费者投诉调解,最终达不成协议;或达成的协议因任何一方原因无法落实,均可告知双方可通过法律途径诉堵于法院解决相关消费争议与纠纷。二、经上述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21日对被投诉/举报人的调查:在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其在店内有摆放、销售涉嫌过期的无蔗糖鸡蛋仔蛋糕商品的事实,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21日制作《不予立案审批表》一份,经局领导审批不予立案。并于2025年4月10日通过河南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作出了回复:“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详细情况说明:经查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成立。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我所决定不予立案”已告知举报人。三、对投诉人的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履行了法定核查义务,现场未发现涉案产品,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要求,做出的不予立案的决定符合规定,并未影响到投诉、举报人实体权利,在法定时限内将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了投诉/举报人,不影响其程序上的知情权,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举报人与举报是否立案的结果不具有利害关系,不具有复议申请资格。综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的决定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资格,且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已履行核查义务和法定职责,所做不予立案的决定并无不当,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驳回其复议。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投诉单;2.现场笔录;3.被投诉人《情况说明》;4.被投诉人《营业执照》;5.案涉照片;6.不予立案审批表;7.平台办结证明。
经审理查明:2025年3月18日,申请人在新华区家邻超市购买一盒无蔗糖鸡蛋仔蛋糕,消费金额9.9元。因发现其生产日期2024年12月7日,保质期90天,以新华区家邻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商品为由,通过河南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以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成立为由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该决定,向本机关提起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及时到被投诉举报人处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未发现其在店内有摆放、销售涉嫌过期的无蔗糖鸡蛋仔蛋糕商品的事实,申请人也没有提供其购买的涉嫌过期的无蔗糖鸡蛋仔蛋糕商品作为证据,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1日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于2024年3月2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不予立案的结果和理由告知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处理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申请人具有举报的权利,举报的作用在于为市场监管部门提供涉嫌违法行为的线索,促进市场监管部门启动行政调查权。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该告知行为并未对举报人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对举报人的实体权利未产生实际影响。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5年3月24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回复》中举报不予立案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