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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行政复议文书公示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机构:新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5-10-20       浏览次数:

请人:宋某,女。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光明路中段132号。

负责人:朱可夫,职务:局长。

申请人宋丽娟对被申请人平顶山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于2025年6月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本机关已经依法受理,并经过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判令被申请人履行应有的法定职责,撤销市场监管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将案件重新立案处理并回复申请人。

申请人称:

一、关于举报内容

举报人因自己瘦身减肥,在抖音app上看到被举报人原小倩fee1感觉服饰店售卖减肥产品后添加微信,在2024年8月6日花费共358元购买了“减肥胶囊”。通过微信完成支付,被举报人通过中通快递(单号:73529024518720)寄给举报人。产品外包装标注:燃脂瘦纯植物提取中药精华超强版。举报人因产品减肥作用大,后查看外包装发现产品属于“三无”产品。在食用过程中发生身体不适。并将案涉证据材料提供给了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期间收到书面回复内容,不服其作出的回复,遂提起复议。

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2025年3月8日向被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邮政编号XA24320271714)的方式向“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该信件显示3月10日被签收。申请人在后续的时间里向该所询问相关情况,收到其作出的回复。

二、关于产品没有生产厂家

被申请人的主要意见为: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没有违法行为证据不足,不予立案。

申请人的主要意见为:违法事实。被申请人未履行行政职责,未认真审查案件。被申请人(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四项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错误。被申请人事实认定不清,未认真审查案件详情,忽略案件主要违法事实。

二、本人提交的相关证据里有产品属于三无,无合法来源。且本人明确说明被举报人触犯的相关法律,这是肉眼可见的事实,被申请人却视而不见,忽略本案事实重要部分。且在调解过程中让申请人因358元去贵地市场监督所调解,导致申请人诉讼成本大大增加,浪费了司法机关大量资源,依法应训诚该办案人员的品德及办案能力问题。

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

一、被举报人售卖假冒伪劣食品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作为网红经营者明知产品无合法来源还在网络平台大肆售卖,属知法犯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该食品没有任何生产厂家的标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的...第一百二十三条(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是“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可以不予立案,本案中没有“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为具体什么情形,所以被申请人单独适用该条款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是错误的。

三、被告二在调查过程中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 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被申请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条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申请人对第三人违法行为认定事实不清,并未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并收集证据,且未认真组织调解,明显程序违法。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法行使职权怠于履行职责;应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且第三人存在食品安全领域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并涉及刑法,申请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单位提出复议,请依法处理。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挂号信照片一张;3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一份;4抖音截图6张;5商品照片一张。

被申请人称:一、被答复人宋丽娟不享有行政复议权力,其也未能提交对其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相关证据证明。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举报人做出的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对举报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增、减、得、失”的实际影响与举报人无利害关系,举报人无权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申请人首先必须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即被举报人(原小倩feel感觉服饰店),被答复人宋丽娟亦非行政利益相关人,不享有行政复议权力。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发[2024]1号“实名举报人对是否立案决定、调查程序、处理结果等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的查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除实名举报人能够证明有利害关系之外,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被答复人也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答复人对其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回复。

二、答复人对宋丽娟2025年3月8日邮寄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的处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查询答复人有权处理部门曾于2024年10月10日收到宋丽娟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称:其因瘦身减肥,在抖音APP上看到被举报人原小倩feel感觉服饰店售卖减肥产品后添加微信,在2024年8月6日花费共358元购买了“减肥胶囊”。通过微信完成支付,被举报人通过中通快递(单号:73529024518720)寄给举报人,产品外包装标注:“燃脂瘦纯植物提取中药精华超强版举报人因产品减肥作用大,后查看外包装发现产品属于“三无”产品。涉案食品没有生产日期,生产厂家,执行标准,联系方式等“三无”产品诉求:1、查处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对其实施处罚;2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举报人并给予举报人奖励;3组织双方调解,按照法律赔偿。

经审核宋丽娟的投诉举报书,有投诉事项又含有举报事宜,答复人有权处理部门进行了分别处理:

1投诉事项,经审核宋丽娟的投诉事项符合相关规定,投诉予以受理。2024年10月12日答复人有权处理部门按照被答复人宋丽娟在投诉举报书中的联系地址向其邮寄送达《投诉调解通知书》内容:“宋丽娟:你投诉举报原小倩feel感觉服饰店的信函材料已收悉,经核审你提交的材料,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投诉受理条件,决定对你的投诉予以受理。你的投诉受理后及时通知了被投诉人,被投诉人明确要求采用现场调解方式进行调解,不接受其他调解方式。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组织双方现场调解,请你于2024年10月25日15:30时到平顶山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兴路市场监管所参加现场调解,如果逾期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本局(所)将终止调解如不接受现场调解,本局(所)将视为双方无法就调解方式达成协议,亦将做出终止调解决定。”。2024年10月21日答复人收到邮局退回寄给宋丽娟的信件,邮局的退回原因:1、原址查无此人;5不接平信。

在调解处理宋丽娟的投诉事项过程中,因投诉人未提供真实联系地址,出现向其邮寄送达的《投诉调解通知书》被退回情形,答复人有权处理部门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五)、(六)项之规定,决定对宋丽娟的投诉事项终止受理。

2举报事项,答复人有权处理部门依职权对举报事宜,开展对被投诉举报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现场核查处理。

在处理举报事项时发现,宋丽娟提供的证据材料:快递包裹单,详情:收件人:布丁,电话:178****6397,品名内容:服饰。其举报事项表述内容与提交的相关证据不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之规定,2024年10月12日答复人有权处理部门向举报人邮寄送达《核验身份告知书》内容:“宋丽娟:你投诉举报原小倩feel感觉服饰店的信函材料已收悉,现告知如下:举报人宋丽娟,如果你是实名举报原小倩feel感觉服饰店涉嫌违法,请你携带身份证明到平顶山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兴路市场监管所核实验证举报人身份,一经确认,执法人员将在法定期限内,将对举报事项是否立案予以告知实名举报人。”2024年10月21日信件被退回,举报人拒绝接受信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三条之规定“邮寄送达的,执法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举报人未按要求到答复人有权处理部门进行确认、核实验证举报人身份。至此,答复人对宋丽娟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的回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了处理。

3答复人有权处理部门对宋丽娟二次投诉举报的处理回复

2025年3月12日答复人有权处理部门收到宋丽娟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经答复人有权处理部门人员审核投诉举报材料内容,发现宋丽娟以上述同一事由、证据,再次对“原小倩feel感觉服饰店”进行投诉举报。

答复人有权处理部门于2025年3月14日向投诉举报人宋丽娟邮寄《投诉调解通知书》内容:“宋丽娟:你投诉举报原小倩feel感觉服饰店的信函材料已收悉,经核审你提交的材料,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投诉受理条件,决定对你的投诉予以受理。你的投诉受理后及时通知了被投诉人,被投诉人明确要求采用现场调解方式进行调解,不接受其他调解方式。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组织双方现场调解,请你于2025年3月28日15:30时到平顶山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兴路市场监管所参加现场调解,如果逾期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本局(所)将终止调解如不接受现场调解,本局(所)将视为双方无法就调解方式达成协议,亦将做出终止调解决定。”;《核验身份告知书》内容:“宋丽娟:你投诉举报原小倩feel感觉服饰店的信函材料已收悉,对你的举报事项我局(所)将依法开展查证核实。现告知如下:举报人宋丽娟,如果你是实名举报原小倩feel感觉服饰店嫌违法,请你于2025年3月28日前携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到平顶山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兴路市场监管所核实、验证举报人身份,一经确认,执法人员将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将对举报事项是否立案予以告实名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投诉举报人未提交正当理由说明,不能参加调解一事,也未进行核实、验证举报人身份。

2025年3月31日答复人有权处理部门对宋丽娟投诉事项向其邮寄送达《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内容:“宋丽娟:你对原小倩feel感觉服饰店的投诉,我局()已于2025年3月14日向你邮寄送达了《投诉调解通知书》。经审查,在调解过程中,出现投诉人宋丽娟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情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项之规定,我局(所)决定终止本次调解,请采用其他合法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此告知”;对举报事项,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五条“举报人可以实名或者匿名举报。实名举报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答复人执法人员已按照相关程序规定处理宋丽娟的举报事宜。

综上,我局执法人员在处理宋丽娟的投诉举报过程中,严格执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法人员正确履职,程序规范。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查明事实,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证据:1、宋丽娟投诉举报书;2投诉调解通知书、核验身份告知书及邮寄信封;3邮寄给宋丽娟投诉举报事项告知文书信件退回批条;4投诉终止受理决定书;5现场检查笔录、询问通知书;6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7被投诉举报人关于投诉举报事项的情况说明;8被投诉举报所售商品进货商家资质交易支付订单;9被投诉举报人与被投诉举报人交易聊天记录;10宋丽娟二次投诉举报书、附件证据;11投诉调解通知书、核验身份告知书及邮寄信封;12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及邮寄信封;13不予立案审批表。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称其于2024年8月6日通过被举报人购买“减肥胶囊”,花费358元。申请人认为“减肥胶囊”作用大,是“三无”产品,2024年10月10日向被申请人投诉和举报,2024年10月1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投诉调解通知书》和《核验身份告知书》。2024年10月21日两个信件被退回,申请人拒绝接受信件。2024年10月16日,被申请作出《不予立案审批表》。2025年3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4日向申请人邮寄《投诉调解通知书》《核验身份告知书》,在调解过程中,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也不能自行核实、验证举报人身份。2025年3月3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投诉终止调决定书》。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2025年6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本案中,申请人通过邮寄,多次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单和举报单,属于既提出了投诉请求,又提供了举报线索,对其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分别进行处理。

一、关于被申请人对投诉事项的履职情况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第二款规定:“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予以受理,多次组织调解,但是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部分已经依法履行相应职责。

二、关于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的履职情况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申请人于2024年3月8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举报,因申请人不能自行核实、验证举报人身份。被申请人对举报部分的处理程序符合法定要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部分已经依法履行相应职责。

综上,被申请人平顶山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平顶山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0月16日对申请人宋丽娟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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