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区联盟路小学“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经集体讨论,不准个人或少数人专断”的要求和北京市相关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和规范本单位党组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办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重大事项须由党组会集体研究,要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机制,反对独断专行,确保决策的民主性;要坚持依法依规依纪,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确保决策的合法性。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
第三条 重大决策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上级的指示、决定、决议等的实施方案或工作意见;
(二)本办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事业发展及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财务收支年度计划和执行情况,重大项目投资和资金使用等事项;
(三)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办法和反腐倡廉建设的事项;
(四)向上级党委、政府及对口部门的重要请示和报告,本办重要的工作总结和工作报告;
(五)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六)涉及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及突发性事件、重大自然灾害等重大政治、经济、社会问题的处理方案;
(七)其他需要讨论研究的事项。
第四条 重要干部任免
(一)管理权限内干部的录用、任免、交流、调整、奖惩、辞职、辞退、推荐、提名;
(二)党员的发展及处置;
(三)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酝酿;
(四)本单位干部的表彰奖励;
(五)其他需要讨论研究的事项。
第五条 重要项目安排
(一)专项项目;
(二)跨年度、跨任期项目;
(三)文化、体育、旅游等重大活动或节庆活动;
(四)其他需要讨论研究的项目。
第六条 大额资金使用
(一)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项目用途调整;
(二)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指3万元以上的非常态化大额度支出;
(三)未列入单位年度预算的预算追加调整;
(四)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第七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必须由党组以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定,不得以付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按照办党组议事规则,做到规范化、办法化、程序化,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党组集体决策程序:
第八条 酝酿决策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召开相关会议征求意见,并采取各种方式进行公开,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党组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做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内容涉及多个机构的,有关机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对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议题,一般不提交党组会讨论。
(三)按照程序提议。提请党组会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须经分管领导报办党组主要负责人确定,除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四)做好相关准备。要准备好有关议题材料,包括议案、科学论证材料等,与会议通知一起提前发给党组成员,保证参加人员有充足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第九条 集体决策
(一)保证出席人数
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
(二)充分发表意见
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党组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党组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党组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党组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三)逐项做出决策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特殊情况,可将争论情况报告上级党委、政府或主管部门,请求裁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按照规定进行表决。对“三重一大”事项,要以党组成员应到会超过半数同意后形成决定。
(四)形成会议记录
集体决策时的讨论和表决情况要记录在案。会议记录包括具体讨论事项、党组成员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责任人等内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一般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执行单位和人员。要做好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的归档工作。
(五)组织列席旁听
党组会议可根据内容,邀请党代表相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市纪委派驻市委办(市接待办)纪检组参加或列席会议,行使监督权、询问权和建议权,主要负责对重大事项决策实施全程监督。
第十条 决策执行
(一)分工组织落实
“三重一大”事项经办党组会议决策后,由党组成员按照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党组会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二)严格执行决策
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委、政府反映意见。
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召开党组会重新做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做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党组会重新做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党组成员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办法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主动接受纪检监察、组织、审计等部门对“三重一大”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决策执行到位。
第十三条 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 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 本单位要结合实际,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