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来源:       发布日期:2023-12-28       浏览次数: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挥部门集中采购的优势,满足特殊要求采购项目的需要,提高我单位采购的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部门及二级单位。

 第三条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

  第四条 政府采购办是负责我单位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能是:依法制定政府采购有规章制度;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拟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报相关部门批准;管理政府采购网络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批准政府采购方式;负责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考核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业绩;开展政府采购宣传与培训;处理供应商的投诉事宜。

第五条 招标投标公司是集中采购机构,其主要职责:接受采购人委托,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规章制度;管理政府采购档案、提供有关信息报表;负责对其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接受委托代理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

 

    第六条 采购人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的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列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随同年度预算报区采购办汇总,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和追加预算的,应报政府采购办批准。

  第八条 采购人应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并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按月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经政府采购办审核,并确认采购资金到位后方可组织采购。

第九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不得采购无预算、无计划的采购项目。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及程序

 

  第十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但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操作难度大的采购项目,经依法批准可自行采购或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五章 备案和审批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备案和批准管理是指政府采购办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及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以文件形式报送备案、批准的事项,依法予以备案或批准的管理行为。政府采购办为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机构,具体办理政府采购备案和批准事宜。

  第十三条 审批事项应当经政府采购办依法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下列事项应当报市政府采购办批准:

  一、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由组织采购的机构提出申请报送政府采购办批准;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由采购单位提出申请报送政府采购办批准;

  三、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协议供货采购、定点采购,其实施方案、招标文件、操作文件、中标结果、协议内容需要变更的;

  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制定的操作规程;

  五、政府采购预算或项目的调整变更;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十四条 备案和批准事项由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向政府采购办报送。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办对政府采购活动实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办对单位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备案或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政府采购信息在市采购办指定媒体上的发布情况;

  五、政府采购有关法规、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六、内部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情况;

  七、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

  八、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办应当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是:

  一集中采购机构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情况,有无违纪违法行为;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情况;

  四集中采购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

  五基础工作情况;

  六采购价格、资金节约率情况;

  七集中采购机构的服务质量情况;

  八集中采购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

  第十八条 供应商应当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办应当对中标供应商履约实施监督管理,对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中标供应商进行监督检查,对未认真履行采购合同的,应取消其供货资格。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采购的单位,可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办应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20号令)要求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询问、质疑和投诉进行处理与答复。

  第二十一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察,应当参与数额巨大或重大采购项目活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19号令)在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必须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招标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政府采购办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结果等。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确定应当按照财政部、监察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从市、区本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和询价工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和询价工作。

  第二十五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的应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执行;实行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部分需求量大、规格标准相对统一、品牌较多且市场竞争充足的政府采购项目可实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及区域联动操作方式。

实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项目、实施范围、执行要求和监督检查等内容由采购办会同有关部门具体作出规定,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实施方案。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隐匿和擅自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标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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