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来源:       发布日期:2022-11-14       浏览次数: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发挥部门集中采购的优势,满足特殊要求采购项目的需要,提高我单位采购的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部门及二级单位。

 第三条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

  第四条 政府采购办是负责我单位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能是:依法制定政府采购有规章制度;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拟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报相关部门批准;管理政府采购网络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批准政府采购方式;负责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考核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业绩;开展政府采购宣传与培训;处理供应商的投诉事宜。

第五条 招标投标公司是集中采购机构,其主要职责:接受采购人委托,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规章制度;管理政府采购档案、提供有关信息报表;负责对其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接受委托代理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

 

  第六条 采购人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的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列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随同年度预算报区采购办汇总,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和追加预算的,应报政府采购办批准。

  第八条 采购人应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并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按月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经政府采购办审核,并确认采购资金到位后方可组织采购。

第九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不得采购无预算、无计划的采购项目。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及程序

 

  第十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但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操作难度大的采购项目,经依法批准可自行采购或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五章 备案和审批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备案和批准管理是指政府采购办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及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以文件形式报送备案、批准的事项,依法予以备案或批准的管理行为。政府采购办为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机构,具体办理政府采购备案和批准事宜。

  第十三条 审批事项应当经政府采购办依法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下列事项应当报市政府采购办批准:

  一、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由组织采购的机构提出申请报送政府采购办批准;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由采购单位提出申请报送政府采购办批准;

  三、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协议供货采购、定点采购,其实施方案、招标文件、操作文件、中标结果、协议内容需要变更的;

  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制定的操作规程;

  五、政府采购预算或项目的调整变更;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十四条 备案和批准事项由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向政府采购办报送。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办对政府采购活动实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办对单位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备案或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政府采购信息在市采购办指定媒体上的发布情况;

  五、政府采购有关法规、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六、内部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情况;

  七、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

  八、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办应当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是:

  一集中采购机构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情况,有无违纪违法行为;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情况;

  四集中采购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

  五基础工作情况;

  六采购价格、资金节约率情况;

  七集中采购机构的服务质量情况;

  八集中采购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

  第十八条 供应商应当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办应当对中标供应商履约实施监督管理,对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中标供应商进行监督检查,对未认真履行采购合同的,应取消其供货资格。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采购的单位,可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办应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20号令)要求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询问、质疑和投诉进行处理与答复。

  第二十一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察,应当参与数额巨大或重大采购项目活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19号令)在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必须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招标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政府采购办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结果等。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确定应当按照财政部、监察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从市、区本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和询价工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和询价工作。

  第二十五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的应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执行;实行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部分需求量大、规格标准相对统一、品牌较多且市场竞争充足的政府采购项目可实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及区域联动操作方式。

实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项目、实施范围、执行要求和监督检查等内容由采购办会同有关部门具体作出规定,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实施方案。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隐匿和擅自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标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焦店回民小学“三重一大”制度

 

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推动学校领导班子民主、规范决策,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为学校的发展提供制度保证,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党的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3.学校发展规划的确定和调整;  

4.学校学期工作计划的确定和调整;  

5.学校年度决算、预算的制定和调整;  

6.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7.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8.学校招生计划和工作;  

9.学校党政、教学、科研、教辅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10.全校性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11.学校先进个人、集体评选和全校性的奖惩事项;  

12.教职工工资福利、医疗、休养、职称、聘用合同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13.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4.学校对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15.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建设;  

16.学校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重要人事任免  

1.中层以上干部、年级组长、教研组长的任免;  

2.校级、中层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3.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  

(三)重要项目安排  

1.未列入预算的基本建设项目、校园整修及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等;  

2.对外合作交流的重大项目的支出。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在5000元以上的资金款项。  

二、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机制和分工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对重大问题,通过校务会议行使决策权。  

(二)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  

出席校务会议的成员为校长、副校长、工会主席,根据工作需要,由校长确定,可以邀请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召开校务会议,由校长审核决定,但事后应及时召开校务会议予以确认。  

(三)民主决策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校务会议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论证。  

应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校务会议或行政会议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    

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校务会议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  

三、集体决策议事规则  

(一)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要求,决定重大事项,实行校长负责制,采用集体议事,并以会议决定形式体现集体意志,不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凡需校务会议决策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替代。  

(三)校务会议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会议表决有效。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  

(四)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五)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六)“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七)校务公开。对校务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除涉密事项外,都应采用适当的形式向全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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