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11410402005462140C/2023-00002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其他法定信息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注册时间3年(含)以上15年以下;
3.按照规定完成上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4.上年度销售收入原则上为5000万元(含)以上;
5.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3%;
6.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10%;
7.建有省级(含)以上研发平台;
8.拥有有效期内2项(含)以上I类知识产权或4项(含)以上知识产权;
9.具有较好的成长性,近两年销售收入或利润总额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
10.申报当年及上一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等不良行为,未列入社会信用黑名单。
具有以下情形的,予以加分:
1.上年度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1亿元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5%(含)以上;销售收入1亿元(含)-3亿元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4%(含)以上;销售收入3亿(含)以上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3.5%(含)以上;
2.近三年内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或牵头获得省级科技奖励;
3.近三年内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4.近三年内参与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重点工程项目等或牵头实施省级重大科技专项、重点工程项目等;
5.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或境外资本市场上市;
6.近三年内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等国家或省级创新创业赛事中获奖;
7.近三年内企业一次性获得风险投资500万元(含)以上(或等值外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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