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11410402005462140C/2023-00003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其他法定信息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一般应为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具有显著的行业引领带动能力。属单项冠军企业(含培育)、单项冠军产品生产企业或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同行业(细分)前列。
3.按照规定完成上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4.上年度销售收入原则上不低于3亿元;
5.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3%;
6.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10%;
7.建有省级(含)以上研发平台;
8.拥有有效期内3项(含)以上I类知识产权或6项(含)以上知识产权;
9.申报当年及上一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等不良行为,未列入社会信用黑名单。
具有以下情形的,予以加分:
1.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3.5%(含)以上;
2.近三年内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
3.近三年内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4.近三年内牵头实施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重点工程项目或省级重大科技专项、重点工程项目等;
5.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或境外资本市场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