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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政策

发布机构:新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3-10-20       浏览次数:

 

申报对象:依托单位必须是在平顶山市内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一定科研条件的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企业类申报单位应属于规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且近三年未被列入社会失信黑名单。

申报条件:

1.为避免创新平台的重复建设,企业类申报单位已建有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研发平台的,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不再受理申报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1)创新龙头等创新能力较强的企业已建有2家及以上、其他企业已建有1家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

(2)同一研究方向其他单位已建有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

2.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有工程技术研究和设计基础,并在科技研究和开发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在同行业中有一定影响。

3.具有技术水平较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其中相对固定、具有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和工程设计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有能够承担工程试验任务的熟练技术工人。

4.基本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中心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中试基地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专业用于研发、试验和检测的设备不少于10台(套),设备原值一般不低于200万元。对部分农业领域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要求较低的,可以适当放宽。

5.组织管理机构及制度健全。拥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能够保证建设经费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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