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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级重点实验室申报政策

发布机构:新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3-10-20       浏览次数:

 

申报对象:依托单位必须是在平顶山市内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一定科研条件的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企业类申报单位应属于规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且近三年未被列入社会失信黑名单。

申报条件:

1.依托单位获批建设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研发平台1年以上。企业类申报单位除创新龙头企业外,原则上只能建设1家市级重点实验室。

2.在某一学科或行业领域具有较强科研实力,能够承担基础性研究和基础应用性研究任务,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建设目标。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

3.具备一定规模的科研实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实验场地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达300万元以上。

4.拥有较高层次的学术带头人,设立独立的学术委员会;重点实验室主任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拥有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其中固定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研发人员不少于3人。

5.依托单位具有团结协作、管理科学、高效精干、勇于创新的领导班子,能够保证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的基本需要,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开展学术活动的条件,具备比较完善的管理机制和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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