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财政局机构职能

1.拟订全区财税发展战略、规划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建立完善现代财政制度,运用财政政策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的政策措施。

2.起草全区财政、税收、财务、会计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牵头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关意见。

3.负责全区财政收支管理工作,承担区级财政收支管理责任。负责编审年度区级财政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区和区级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负责编制全区年度财政决算草案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4.研究提出完善区、镇、街道(管委会)之间事权、支出责任、财政收入划分方案的建议,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5.负责政府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编制年度区级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汇总年度全区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财政票据,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研究制定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6.组织制定全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区级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编制区级政府采购预算并监督管理。

7.负责管理和监督区级财政行政、政法、教育、科学、文化、体育等支出,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和公务支出标准。

8.负责管理和监督区级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等支出,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

9.负责监督管理区级财政经济发展支出,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制定全区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承担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

10.负责管理和监督区级财政社会保障、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区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11.负责管理和监督区级财政服务业发展、商业流通、旅游等支出,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商业流通、旅游的财务管理制度。

12.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融资性政策,支持城市建设、工业企业发展、政府其他投资项目,参与相关项目资金管理;监督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资金,会同相关部门审核项目资料;归集融资统还资金,催收本息及相关费用,协助办理资金追偿事宜。承担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策研究、项目储备、项目评估、信息管理、宣传培训等任务。

13.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制定全区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负责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调剂、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制定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费用标准,审核编制资产购置预算和审批购置事项;负责全区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清查、资产评估等工作,指导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及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清产核资工作;统一管理区属国有资产,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14.执行国家政府性债务管理政策和制度,拟订有关制度,建立规范合理的政府债务管理及相关风险预警机制。

15.负责管理全区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16.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17.承办区委、区政府及上级财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8个股室,分别是:办公室、国库支付中心、政府采购办公室、非税收入管理局、国库预算股、经济建设评审中心、会计监督股、综合业务股。所属事业单位4个,分别是:新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心、焦店镇财政所、护税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冬春) 3:00-6:00(夏秋)
0375-7666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