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推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三)负责全区促进就业工作,拟订全区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贯彻落实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和就业援助制度;贯彻落实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贯彻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促进人才资源开发利用。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全区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贯彻执行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贯彻执行全市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贯彻执行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负责全区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全区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贯彻执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监督实施依据国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相关规定以及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制定的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七)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贯彻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等政策。落实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九)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机关公务员录用、公开遴选、公开选调等考试的考务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区委、区政府表彰奖励工作,承担全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根据授权承办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

(十)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全区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区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落实全区企事业单位人员、机关工勤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落实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政策。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统筹指导全区农民工就业创业和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

(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机关事业单位进人问题职责分工。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用人单位编制余缺和编制结构情况进行编制审核,核发机构编制审核通知单,并在用人单位办理入减编手续后出具入减编通知单。相关部门凭机构编制审核通知单和入减编通知单等办理人员录用、聘用(任)、调配、工资核定、社会保障等手续。


办公室(规划财务股、基金监督股、政策法规股)、综合人事股、工资福利股(劳动关系股)、行政服务股(就业促进办公室、农民工工作股)、社会保险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信访股)、失业保险服务中心、社会保险事务服务中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服务中心、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大队。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冬春) 3:00-6:00(夏秋)
0375-4947200(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0375-2288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