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机构职能

(一) 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市、区“三农”工作的发展规划、政策;组织实施省、市农业农村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指导农业综合执法。贯彻执行涉农的金融保险等相关政策。

(二) 统筹推动全区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统筹指导村庄整治、村容村貌提升;指导美丽乡村建设;承担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 拟订全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 指导开展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乡镇企业、农业产业化等工作;提出促进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五) 负责全区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负责渔业管理和渔政监督管理。

(六) 负责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七) 组织全区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组织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

(八) 指导全区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承担外来物种管理相关工作。

(九) 负责全区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制定有关农业生产资料标准并监督实施;制定兽药质量、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标准并按规定发布;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十) 落实全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全区农业、水利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报预警工作;组织编制河流和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 负责全区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拟订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二) 推动全区农业、水利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监督执行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承担水利统计工作。

 (十三) 指导全区农业农村人才工作;组织实施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四) 牵头开展全区农业、水利对外合作工作;承办政府间农业、水利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对外交流合作,参与农业贸易谈判工作;提出主要农产品的出口建议,负责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出口工作。

(十五)贯彻落实上级关于蔬菜产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协调全区蔬菜市场体系建设及农产品“绿色通道”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无公害蔬菜市场准入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无公害蔬菜市场检测工作。

(十六)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指导和组织编制、审查、申报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

(十七)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中央、省、市下达的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中央、省级和市级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指导和组织编制、审查、申报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负责审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工作。

(十八)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指导河湖水系连通工作;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开展河湖库健康评估;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

(十九)负责全区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河湖库及滩地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

(二十)负责水土保持工作;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水土保持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

(二十一)负责农村水利工作;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二十二)负责涉水违法事件查处工作;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仲裁并处理水事纠纷;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建设监督和稽察工作。

(二十三)负责拖拉机、职合收割机、拖拉机变型运输机在运用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机安全教育,负责农业机械事故处理;组织农业机械驾驶员技术考核、办理农业机械入户、异动、转籍、封存、报废、安全技术检验以及发放拖拉机(含拖拉机变型运输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和驾驶证,办理年度检审手续;负责农机维修及供应市场的管理,核发农机维修技术合格证;负责农机购置补贴等国家农机惠农政策的实施等。

(二十四) 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中共新华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 办公室(行政服务股)。

(二) 农业股(蔬菜办)。

(三)农经股。

(四)水利股(河长制办公室)。

(五)畜牧股。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冬春) 3:00-6:00(夏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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