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机构职能

(一)拟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退役军人思想政治教育、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工作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二)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工作。

(三)组织指导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并组织落实。

(五)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障等待遇保障工作。

(六)组织指导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和抚恤工作,指导实施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政策。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协调军供服务保障工作。

(七)组织指导全区拥军优属工作,指导全区开展“双拥”创建,承担“双拥”业务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

(八)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审查并上报全国、省、市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九)指导督促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综合办公科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档案、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承担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承担退役军人事务系统信息化建设;承担退役军人舆论宣传工作;拟订退役军人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退役军人管理保障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统计等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配合做好退役军人党建工作;承担退役军人思想政治、总结表彰和荣誉奖励;组织起草退役军人的地方性相关政策;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二)优待抚恤和思想权益维护科

负责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等工作;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工作,拟订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优抚保障机构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并组织落实;承担退役军人思想政治、舆论宣传、总结表彰、荣誉奖励和信访工作;承担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承担烈士褒扬、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军人公墓、烈士纪念设施建设规划、管理维护等,承担烈士评定、烈士备案事项;组织和指导开展英雄烈士纪念活动。

(三)移交安置科

主要负责全区年度转业军官、退役士兵、随调家属、驻区部队随军家属的安置工作;拟订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年度安置计划、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按政策协调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随调配偶接收安置工作;拟订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就业创业促进和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开展有关中介服务工作;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负责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冬春) 3:00-6:00(夏秋)
0375-2039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