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以下简称《意见》)等有关规定,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意见》(四)、(五)、(六)、(七)、(八)、(九)款规定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根据《平顶山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有关规定,本机关负责全区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全区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组织开展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等19项主要职责(部门职责:http://www.xinhuaqu.gov.cn/contents/32784/335311.html)。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本机关会产生并保存:食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信息等市场监管信息(信息公开地址:http://www.xinhuaqu.gov.cn/channels/34251.html),其中,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主动公开(网址:http://ha.gsxt.gov.cn/index.html)。

(二)公开形式

本机关对外发布政府信息有以下2种渠道:

1.到本机关线下受理点查阅(平顶山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地址:平顶山市新华区光明路中段132号;电话:0375-2832666)

2.通过政务新媒体“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订阅号及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新闻媒体发布登载有关公告通告。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平顶山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375-2832666

通讯地址:平顶山市新华区光明路中段132号

邮政编码:467000

办公时间:夏季8:00-12:00;15:00-18:00

     冬季8:00-12:00;14:30-17:30

(二)申请方式

1.信函。通过信函(中国邮政EMS)提出申请,应填写《新华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书面《申请表》可从新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申请表格下载”栏目下载打印),并在信封正面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只接收中国邮政寄件。

2.当面提交。通过当面提交的,请提前电话联系确认。

3.网上平台。通过平新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栏目提出申请,应按照页面提示在线填写并提交,申请提交成功后,系统会反馈查询码用来查询办理结果。

4.不予公开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2)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3)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4)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5)行政查询信息。

(6)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申请答复

本机关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平顶山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执行。

(五)注意事项

1.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所需政府信息内容应当描述明确,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特征;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载体形式。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形式进行的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