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统计局机构职能

(一)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导全区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统计政策、规划、基本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统计法律、法规及规章,拟定全区统计工作规范性文件,负责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和维护管理。

(二)承担法律法规赋予县(区)级统计行政部门履行的其他执法职责,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实施,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三)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拟订全区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建立健全全区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负责核算全区生产总值。

(四)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区人口、劳动工资、经济、农业等国情国力普查和投入产出调查等大型专项调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统计调查,组织实施能源、投资、人口、劳动工资、科技、企业创新、文化产业、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交通运输、邮政、信息传输、财政金融税收、旅游、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区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实施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成本费用调查、建筑业小微企业抽样调查、小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调查、规模以下企业创新调查、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抽样与问卷调查、规模以下服务业抽样调查,开展调查情况分析研究;组织实施重要统计监测评价考核和社情民意调查。

(七)组织各镇办及区政府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区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八)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九)依法审批或备案区级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组织建立全区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十)协助管理镇、街道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指导全区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监督镇、街道统计部门由各级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和专项基本建设投资。

(十一)建立并管理全区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    据库系统,指导镇、街道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建设

(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信息、档案管理、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具体负责机关财务、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工作;综合协调局属机关各股室工作运行,承办全局其他临时性工作事项。

(二)综合统计股。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针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开展分析研究,做好监测预警,及时提出咨询建议;整理并提供全区的经济、社会等综合性统计数据,管理综合统计数据库,负责统计数据发布,编发国民经济资料和统计年鉴资料。拟订全区统计工作计划,协助制定区委、区政府决定的统计监测评价考核方案,参考做好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或重要专门事项的评价考核等工作。

(三)专业统计股。组织实施工业、建筑业、房地产业及公共事业项目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批零住餐业、服务业及其它相关产业统计监测和统计调查;组织实施科技、社会发展、劳动工资等统计调查;开展人口普查、人口抽样调查等工作;收集整理有关统计调查数据,检查评估数据质量,及时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和咨询建议;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配合做好统计执法检查等工作。

(四)监察法规股。组织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承办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其他法律性事务;组织开展对统计和普查行为的监督检查,积极协调解决统计和普查调查中的争议纠纷;依法审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全局各专业统计调查项目;协调各专业间统计关系;组织统计干部教育和统计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依法开展统计从业资格审查认证等工作。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冬春) 3:00-6:00(夏秋)
0375-7366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