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金融工作局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金融工作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区委、区政府有关决议、指示;研究分析全区金融形势和金融业发展重大问题;牵头拟订加强对金融业服务、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政策建议。

(二)负责协调联系市级金融监管机构,为金融监管机构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协调引进区外金融机构入驻;组织开展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和企业对接,引导、协调、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

(三)促进全区资本市场的改革、培育和发展,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指导推进辖区企业上市(挂牌);协调上市公司重组、兼并和再融资工作;联系和服务资本市场中介机构,协调期货市场发展;协调指导新华农村信用联社等地方金融机构的改革、发展和重组。

(四)配合省、市主(监)管部门,授权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监督管理;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加强对辖区内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的监管。负责辖区各类金融、保险、证券等机构的联系,为驻区机构提供相关服务。

(五)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和处置全区金融风险;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查处、打击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金融活动;负责组织开展全区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处置工作;牵头处置地方金融风险事件。

(六)负责全区地方金融监管信息化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全区金融大数据检测体系,加强地方金融风险预警;配合相关部门推进全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七)负责全区地方金融行业人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

(八)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办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宣传、信访、安全、保密、财务、资产管理、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人事管理、党群等工作;负责干部职工的普法教育工作,承担机关综合材料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研究分析金融形势、金融政策,提出有关金融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政策建议。

(二)金融发展科。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机构的业务监管;协调推动行业改革和发展,实施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负责全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的初审工作;负责协调指导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对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区地方金融监管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全区地方金融监管数据的收集、整理和研判;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处置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防控互联网金融风险;负责信访稳定工作;加强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承担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整顿和规范金融秩序,查处、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实施举报奖励制度;承担区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及投资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金融服务科。负责宣传国家和省、市区政府针对中小微企业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为辖区中小微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服务;针对中小微企业日常经营和扩大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资金需求,提供投融资服务;统筹推动全区企业上市(挂牌),指导、协调推动上市公司重组、兼并和再融资工作;协调推动企业发行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联系和服务资本市场中介机构;落实上级关于区域性股权市场、权益类交易场所的监管要求;协调指导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对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协助上级银保监部门依法对地方保险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研究分析地方金融形势、金融运行情况;负责地方政府与各类金融、保险、证券等机构的联系;组织开展政府、金融机构、企业对接合作;协调新华农村信用联社等地方金融机构改革、发展、重组及重大事项;落实上级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要求。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冬春) 3:00-6:00(夏秋)
0375—4938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