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区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以下简称《意见》)《河南省政务公开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等有关规定,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编制本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本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意见》(四)、(五)、(六)、(七)、(八)、(九)款规定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依据《条例》等有关规定,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2.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3.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4.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5.行政查询信息。

6.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新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xinhuaqu.gov.cn);

2.政务新媒体:“平顶山新华区城市管理局”(微信)

3.现场查阅点:新华区城市管理局,地址:稻香路与优胜街交叉口;工作时间:每周一到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联系电话:0375-2112365

4.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方式。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名称:新华区城市管理局

咨询电话:0375-2112365仅用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咨询

通讯地址:稻香路与优胜街交叉口

邮政编码:467000

咨询时间:夏季8:00-12:00,15:00-18:00

                 冬季8:00-12:00,14: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提出申请

1.申请条件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通信地址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受理机关名称。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不予公开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2)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3)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4)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5)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6)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7)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申请方式

1.信函。通过信函(中国邮政EMS)提出申请,应填写《新华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书面《申请表》可从新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申请表格下载”栏目下载打印),并在信封正面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只接收中国邮政寄件。

2.当面提交。通过当面提交的,请提前电话联系确认。

3.网上平台。通过平新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栏目提出申请,应按照页面提示在线填写并提交,申请提交成功后,系统会反馈查询码用来查询办理结果。

(四)申请处理

本机关以收到依申请公开件当日为登记日,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新华区城市管理局负责人同意,及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和其他机关的,本机关将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的意见,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按照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情形分别作出答复:

1.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不予提供;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五)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执行。

(六)注意事项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收到申请时间。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形式进行的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工作机构:新华区城市管理局

联系电话:0375-2112365

通讯地址:稻香路与优胜街交叉口

邮政编码:467000

咨询时间:夏季8:00-12:00,15:00-18:00

                 冬季8:00-12:00,14:30-17:30

电子邮箱:pdsxhqxxzx@163.com(仅用于接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意见和建议,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查看本指南第二部分“依申请公开”。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