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索引号 11410402005462140C/2023-00008 关键词
主题分类 其他法定信息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光明路街道社区公职律师工作制度

发布机构:新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3-03-20       浏览次数:

 

第一条公职律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级公职律师的业务档案。业务档案应当包括:公职律师单位登记表、公职律师执业登记表、业务培训情况、年度工作情况、年度考核奖惩等情况以及其他需要保存的业务资料。

第二条街道公职律师管理部门办公室应当分别在每年3月底前向区司法局公职律师管理部门上报上一年度本单位公职律师开展工作情况,包括公职律师的遴选、考核、执业、注销公职律师执业证以及其他有关情况。拟提请注销公职律师执业证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第三条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公职律师管理部门可以指派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公职律师参与相关法律事务,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和支持。需要委托不同隶属关系单位的公职律师参与本单位法律事务的,可以要求共同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公职律师管理部门代为指派。公职律师经指派参与处理其他单位法律事务的,仅限于提供意见和建议,不得以律师身份行使公职律师相关权利。

第四条公职律师代理行政机关的诉讼、仲裁案件或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由本级机关公职律师管理部门办理授权委托书等相关函件、证明。

第五条公职律师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职律师的业务培训,积极与政法院校、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沟通协作,为公职律师学习法律业务知识,提升法律保障和法律

服务能力提供有利条件。

第六条公职律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终止公职律师执业资格的。经公职律师管理部门审核,报本级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请注销公职律师执业证:

(一)不再符合公职律师任职条件的:

(二)所在单位不同意其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的:

(三)未按要求或拒绝开展公职律师工作且拒不改正

的;

(四)公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基

本称职的;

(五)不履行公职律师义务情节严重的;

(六)失职、渎职,给行政机关及有关部门造成重大损

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

和律师协会规定的年度业务培训、职业道德教育,或业务培

训不合格的;

(八)受到刑事处罚、纪律处分或其他组织处理的;

(九)本人申请不再担任公职律师,并经所属单位同意的;

(十)因健康及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公职律师职责的。

公职律师发生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将公职律师执业证上交所属行政机关公职律师管理部门,其所在单位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所属司法行政机关公职律师管理部门报备。

第七条在公职律师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查处期间的,应当停止行使公职律师相关权利并上交公职律师执业证,待处理决定作出后,视情处理。

第八条公职律师因岗位调整或工作变动不再继续执业的,或变更单位执业的,应当及时向所属行政机关公职律师管理部门报备。公职律师管理部门依照相关程序办理注销或变更公职律师执业手续。

第九条因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五)(六)、(七)、(十)项规定情形之一被提请注销公职律师执业证的,公职律师管理部门应当提前告知公职律师本人。公职律师对该意见不服,可以提出复核复查,复核复查工作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条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公职律师管理部门认为下级公职律师管理部门对公职律师有关处理意见不适当或错误,要求下级公职律师管理部门纠正的。下级公职律师管理部门应当执行。

第十一条街道公职律师管理部门应当为公职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时间、物质条件和缴纳会费、调查取证费用等经费保障,并建立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职律师的工作积极性,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公职律师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公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打印此页]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