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11410402005462140C/2023-00010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其他法定信息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一)办理就业困难人员援助认定条件: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符合下列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
(1)就业困难人员:
1.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
2.困难家庭(包括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等)中就业困难的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5、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
6.失业的残疾人、城镇复员转业军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和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夫妻双方因离异或丧偶,需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在学子女的人员):
7.失业半年以上
8.其他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2)特困人员:
1.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4555人员(女性满45周岁以男性满55周岁以上);
2. 登记失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中的“4050”人员(女性满40周岁以上,男性满50周岁以上);
3.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4050”人员;
4.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城镇参战退役士兵、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以及残疾退役军人中的“4050”人员;
5.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烈士家属中的“4050”人员;
6.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城镇低保家庭、孤儿、残疾高校毕业生。
(3)零就业家庭人员:
同一城镇户籍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具备劳动能有就业愿望的成员均未实现就业,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的家庭成员。
(二)办理就业困难人员援助认定手续:
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户口本复印件;
2.相关困难证明:
(1)残疾人员,提供残疾证:
(2)城镇复员转业军人、提供复员转业证明;
(3)县级以上劳功模范,提供劳模证;
(4)军烈属、提供军烈属证明;
(5)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提供能证明其单亲家庭及需抚养子女的相关资料;
(6)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提供县(市、区)人资源社会保障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确定的凭证;
(7)困难家庭(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等)的大学生,提供毕业证及低保证、残疾证等相关材料。
3.认定困难申请表
[打印此页]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