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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援助对象认定

发布机构:新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3-11-21       浏览次数:

(一)办理就业困难人员援助认定条件: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符合下列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

(1)就业困难人员:

1.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

2.困难家庭(包括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等)中就业困难的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5、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

6.失业的残疾人、城镇复员转业军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和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夫妻双方因离异或丧偶,需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在学子女的人员):

7.失业半年以上

8.其他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2)特困人员:

1.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4555人员(女性满45周岁以男性满55周岁以上);

2. 登记失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中的“4050”人员(女性满40周岁以上,男性满50周岁以上);

3.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4050”人员;

4.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城镇参战退役士兵、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以及残疾退役军人中的“4050”人员;

5.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烈士家属中的“4050”人员;

6.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城镇低保家庭、孤儿、残疾高校毕业生。

(3)零就业家庭人员:

同一城镇户籍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具备劳动能有就业愿望的成员均未实现就业,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的家庭成员。

(二)办理就业困难人员援助认定手续:

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户口本复印件;

2.相关困难证明:

(1)残疾人员,提供残疾证:

(2)城镇复员转业军人、提供复员转业证明;

(3)县级以上劳功模范,提供劳模证;

(4)军烈属、提供军烈属证明;

(5)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提供能证明其单亲家庭及需抚养子女的相关资料;

(6)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提供县(市、区)人资源社会保障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确定的凭证;

(7)困难家庭(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等)的大学生,提供毕业证及低保证、残疾证等相关材料。

3.认定困难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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