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已经2017年7月20日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9月22日
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平顶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9〕15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等有关精神,结合平顶山市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情况和征收土地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凡在平顶山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适用本标准。涉及征收城市规划区内合法宅基地上的农村住宅或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货币安置或房屋产权调换的,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同一区域内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给予相应补偿。
二、本标准所列补偿项目为平顶山市常见类别和规格,实际执行时,若补偿项目规格与本标准不一致或本标准未包含的项目,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可通过协商或经有关专业、技术评估部门评估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补偿。
三、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土地用途确定为林地的,其中果树类和林木类中属于经济林的,补偿标准严格按照《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占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林经〔2017〕2号)要求执行。
四、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市政府大型专项工程征收土地已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做出规定的,实施该专项工程征地时从其规定。
五、国有农用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
六、对于自发布征收土地告知书之日起抢栽、抢种或者抢建的地上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标准未作规定的事项,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八、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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