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管理信息】2024年新华区招生政策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深入推进中小学招生入学改革,进一步规范招生秩序,进一步健全公平入学长效机制,有效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机会,促进教育公平,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平顶山市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教体基〔2024〕1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我区2024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保障义务教育学位资源供给
(一)科学优化学校空间布局。要按照“十四五”期间城乡义务教育布局规划,严格落实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的要求,优化学校空间布局,确保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与区域人口变化特别是学龄人口变化相适应,满足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划片入学需求。
(二)确保学位资源供需平衡。要根据学龄儿童数量变化趋势,健全常住人口学龄儿童摸底调查制度,全面掌握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求,切实做好学位供给保障工作。学位资源短缺的学校要采取有力措施,因地制宜、因校施策,积极挖潜扩容、扩大学位供给,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
(三)加快推进优质均衡发展。加快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采取集团化办学、强校带弱校、均衡配置师资等方式,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缩小城乡、校际之间在办学条件、师资力量、管理水平、教学质量等方面的差距,为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更加公平而有质量的义务教育创造条件。
二、全面落实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政策
(一)落实适龄入学规定。2024年小学入学年龄截止到2018年8月31日(含)前出生,不得招收不足龄生。
(二)落实就近免试入学规定。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均应严格执行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严禁通过笔试、面试、面谈、评测、简历筛选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类竞赛、考试证书、荣誉证书、学科成绩、培训成绩或培训证明等作为招生入学的依据或参考。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设立实验班,已经批准设立的实验班,实行年审备案制,严禁任何学校以实验班的名义“掐尖”招生。坚持实施“公民同招”政策,各招生学校要严格落实中央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和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的规定要求,坚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不得跨区域招生。
(三)科学合理划定片区范围。综合考虑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人数和分布情况、学校布局、学位数量、交通状况等因素,科学合理划定每所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片区范围。各招生学校要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原则,对常住人口学龄儿童进行调查摸底。探索完善对常住人口以外的随迁子女的招生措施和招生办法。公办中小学招生方案、范围、时间等提前向社会公布。
(四)自主招生原则。各学校要在招生工作中落实学校的招生“主体”责任。围绕招生工作开展学校片区内户籍生源的摸排、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确保招生工作依法依规、平稳有序开展。
(五)招生计划核定。各中小学根据实际情况上报2024年秋季学期招生计划及招生方案,初步计划招收小学103个班,中学31个班,根据各学校的实际情况审核后共招收小学101个班,中学30个班。
(六)规范入学报名信息采集。各招生学校要全面实行阳光招生。要健全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登记制度,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提前明确、广泛宣传报名登记所需材料、报名时间和办理方式。全面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根据招生入学工作需要,如实采集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信息采集工作应在招生入学时一次性采集,不得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
(七)完善招生录取办法。2024年全区中小学校统一招生时间为8月24日-25日。各学校要按照义务教育适龄、就近、划片、免试入学总体要求,分别明确小学、初中学生录取的具体方式和规则,切实保障入学机会公平。
1.城市小学。一是辖区内城市户口适龄儿童。辖区适龄儿童就近入学时,坚持适龄儿童随父母生活的原则,坚持以适龄儿童随父母生活家庭实际住址为准的原则,坚持户籍与父母生活家庭实际住址一致的原则。城市户口适龄儿童及其父母户口应在学校招生片区内,居住在学校招生片区内且有相应的房产证明。户口簿的户主、地址和房产证的房产所有人、地址要一致。报名时须携带户口本、房产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二是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依照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到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就读。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报名时须携带:全家原居住地户口簿、父母一方在工商部门注册办理的工商经营许可证或与用工单位签订的规范的务工合同、暂住证(居住证)及其他相关材料。三是各学校对辖区内报名材料进行资格审查,要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应招尽招,确保区域内常住人口适龄对象全部就近入学,确保符合条件随迁子女全部相对就近入学。
2.农村小学。各农村学校小学一年级招生工作,由学校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及相关要求组织实施。
3.普通初中。初中继续实施以“公办小学对口直升”的划片为主,其它小学毕业生按家庭常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行政村(社区)划片为辅的招生办法。
(八)健全控辍保学长效机制。各学校要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做好控辍保学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健全政府及有关部门、学校、家庭等多方联控联保责任制,不断完善”一校一案”控辍保学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秋季开学劝返复学专项行动,压实工作责任,坚决防止因贫、因病或家庭变故孩子辍学。聚焦重点地区、重点环节、重要时间节点,重点做好留守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等群体入学工作,加强关爱帮扶和教育资助。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严厉打击以各种名义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行为。对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妥善保障特殊群体接受教育权利
(一)统筹安排随迁子女入学。严格落实“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加快推进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或以政府购买民办学校学位方式入学就读。随迁子女入学随城区公办中小学校招生工作同步进行。回乡创业人员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按照政策依法依规统筹安排。
(二)做好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工作。要会同残联,认真摸清本区域内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底数,落实“一人一案”,实施分类安置,由就读(送教)学校为学生建立学籍。大力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适龄轻度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不能到普通学校就读的,由教体局统筹安排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校就读的安排送教上门,依法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对于入学安置有争议的,由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其接受义务教育的能力进行评估认定,提出入学安置意见,明确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方式和具体就读(送教)学校,确保应入尽入。
(三)落实各项教育优待政策。各招生学校要贯彻落实好国家和省市各类教育优待政策,按照有关规定,细化操作程序,优化办理流程,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及其他各类符合条件的优待对象,按照免试相对就近原则,根据学生及家长意愿,优先安排至义务教育中小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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