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区应急管理局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来源:       发布日期:2023-11-1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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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相关材料

区级业务主管部门

1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变更主要负责人)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
    
 第十四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区应急管理局

2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多项变更)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
      第十四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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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相关材料

区级业务主管部门


3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无储存设施的延续申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三)安全评价报告。

区应急管理局


4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无储存设施的首次申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三)安全评价报告。

区应急管理局

序号

事项名称

相关材料

区级业务主管部门


5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变更注册地址)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
      第十四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区应急管理局


6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变更企业名称)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
      第十四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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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单位,应当提供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三)应急预案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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