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复核工作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8-01       浏览次数:

一、复核对象

(一)经复核保留的第一至第八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和第九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

(二)经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普法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命名的“河南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

(三)经中共平顶山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平顶山市司法局、平顶山市民政局、平顶山市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命名的“平顶山市民主法治村(社区)”

二、复核标准

(一)“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复核工作依照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 2020年3月印发的《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及所附《“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指导标准》和《“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命名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省、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复核工作分别依照各自指导标准和命名管理办法进行。

(二)全国、省、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称号:

1.村级组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2.村级组织成员因违法违纪行为受过刑事处罚、党纪处分,存在“村霸”或涉黑涉恶涉邪教等问题。

3.发生严重危害国家安全事件、严重刑事犯罪案、重大安全事故、严重公共安全事件以及发生涉黑涉恶涉邪教案件。

4.发生集体上访事件、越级上访事件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

5.其他与创建标准不符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村(社区)被合并、拆分或整体征迁、重建的,

按照全国、省、市命名管理办法注销“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称号。

三、复核程序

(一)自查(8月10日前)。已获“民主法治示范村”称号的村(社区),对照相应《“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指导标准》,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同时获评多个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称号的,对照最高层级标准开展。

自查报告须明确说明,自2021年8月以来,本村(社区)有无复核标准第二、三项所涉情形。

(二)初核(8月20日前)。区司法局负责本区域“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自查情况进行初审核实,并视情况开展实地检查,实地检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总数的10%。经征求本级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同意后,提出保留、撤销、注销建议名单。

(三)复核(9月4日前)。市司法局对各县(市、区)提出的初核意见进行复核并视情进行抽查,经市民政局同意,在媒体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后,报省司法厅普法与依法治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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