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政策】临时救助政策

来源:       发布日期:2019-12-11       浏览次数:

1. 什么是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是指对日常生活中由于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其他社会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的一种制度。

2. 哪些人员可以享受临时救助?

  主要包括:(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二)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50%的低保边缘困难群众;(三)县级民政部门确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3. 临时救助如何申请?

  凡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也可由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4. 临时救助基本生活标准是多少?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按照当地月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人数和困难延续时限(以月为单位),发放1至3个月的临时救助资金,情况特殊的不得超过6个月。原则上,同一事由1年内只能申请1次临时救助,同一家庭或个人全年享受临时救助不应超过两次。

5. 紧急情况进行临时救助审核审批?

  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要按照一般程序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或相关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无法补齐相关手续的,要有集体研究会议记录和经办人签字。

6. 一般情况进行临时救助审核审批?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于15个工作日内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于每季度末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社区)张榜公示临时救助结果。

  县级民政部门根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对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的救助事项,县级民政部门可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救助金额在500元以下的,由民政所长审核、主管领导签批;救助金额在500-1000元的需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并由主要领导签批。审批结束后应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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