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8-22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高新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平顶山市重点民生实事工作方案>的通知》(平办〔2019〕4号),依据《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高龄津贴制度的通知》(豫民文[2019]109号)从2019年1月1日起为高龄老人发放津贴。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凡是平顶山市户籍,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享受高龄津贴待遇。

二、发放标准

以年龄段划分为3个标准档次:

(一)年满80-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

(二)年满90-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

(三)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300元。

发放时间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对象时,高龄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经费保障

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分级负担。省财政对省辖市的80-90岁老人每人每月补助5元,对90-99岁老人每人每月补助30元,对100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补助150元;除省级补助外,剩余部分由市、县负担,其中:市本级和市内五区按5:5负担,各县(市)和石龙区自行负担。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各县(市、区)已出台高龄津贴政策的,仍按照其原标准执行,不得降低。

四、发放办法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均可自愿申请高龄津贴。

高龄津贴发放实行属地化管理,老年人在年满80周岁、90周岁、100周岁的前一个月,由本人申办或委托其近亲属代理办理。从年满80周岁、90周岁、100周岁之月起发放高龄津贴。

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申请,村(居)委会受理、调查后上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过核实、汇总后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后,向本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由本级财政部门将高龄津贴资金拨付县(市、区)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发放。

高龄津贴的发放采取社会化形式按月发放,实行动态管理。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老年人登记造册,建立台账。村(居)委会每月应认真核查在册老人信息,如发现户籍迁出、死亡、失踪1个月以上的,应当及时上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核减,于次月停止发放津贴。对于故意隐瞒信息以骗取高龄津贴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追回被骗取的资金。

五、管理要求

实行高龄津贴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点民生实事的重要措施,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做好宣传,加强管理,把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做好高龄津贴的发放工作。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要认真审核发放高龄津贴,及时向社会公开申请发放程序,设立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市民政局、财政局定期对高龄津贴发放情况进行抽查,对未按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限办理发放的,将给予通报,限时整改。

  

平顶山市民政局  平顶山市财政局

2019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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