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能

来源:       发布日期:2023-11-14       浏览次数: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交通运输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承担涉及区管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指导区管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

(二)组织拟订区管公路、水路等行业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定区管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指导区管交通运输行业体制改革工作。

(三)承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政审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审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行政审批、机动车维修经营行政备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政审批以及对应的市场监管事项。

(四)承担区管水上交通监管工作。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以及船舶与港口等设施安全保障、航道管理等工作。负责船员管理有关工作。指导本区管理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相关职责。

(五)负责提出区管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区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规定权限申报国家、省、市、区规划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区管公路、水路有关政策;负责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保值增值;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与交通行业有关的投资、信贷和其他相关规定。

(六)承担区管公路建设和养护及区管水路监督管理;负责区管公路、水路有关重点工程的招投标、勘察设计、造价定额、建设施工、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及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七)指导区管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国家重点物资、抢险救灾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辖区高速公路及重点干线路协调工作。

(八)组织协调区管交通战备工作,承担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九)指导区管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运行情况,开展相关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指导区管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工作。

(十)制订区管交通运输行业科技措施和科研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重大科技实践与开发,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十一)负责区管交通运输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引进利用外资、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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