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区交通运输局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
根据《新华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平新政〔2021〕4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区交通运输局各项工作制度, 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经研究,特制定本抽查工作计划。现将 2023 年“双随机、 一公开”抽查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运用随机抽取监管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全面公开随机抽查工作流程的抽查方式并结合信用分级监管的有关要求,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坚决杜绝执法不公、执法不严、执法扰民和随意执法等问题,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能,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全面促进我区道路运输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全力以赴抓好贯彻落实,加强对“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研究讨论,经研究决定调整“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方冬阳(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王国团(党组成员、副局长)
宗聪颖(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鸿超(党组成员、主任科员)
张国鸿(主任科员)
任永生(区农村公路管理所所长)
成 员:局属各部门具体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王国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为办公室成员,具体负责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日常管理及上报录入系统工作。
三、明确抽查事项清单
依据交通运输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区交通运输各部门职能,按合理分工的原则,全面梳理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行政职能调整,按工作实际情况对于法律法规未规定的监管事项,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对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管事项,按“应梳理、尽梳理”的原则,提高随机抽查在检查工作中的比重。
(一)抽查工作时间
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具体抽查时间以发起任务时间为准。
(二)抽查对象
随机抽查对象为辖区内货物运输企业(危险品运输)、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机动车维修经营业户、驾驶员培训机构等,如确定的抽查对象已注销或停止开展相关业务,重新抽取检查对象。
(三)检查范围及要求
严格按照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求检查。
(四)抽查比例和频率
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年抽查不少于 1 次,每年普通货运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 10%,客运、危险品企业抽查比例为100%。
(五)检查工作流程
1、抽查企业和检查人员名单产生。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随机抽查企业和检查人员名单。
2、检查过程。在检查名单确定后,检查组确认抽查企业的信用等级后,根据相应信用等级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开展检查工作,检查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检查,并将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检查资料要及时完整归档并妥善保管,并报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3、检查结果处理。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在检查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检查人员整理汇总检查情况后,经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将检查处理结果录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督促企业及时整改。
五、加强协调督导,强化随机抽查结果应用
组织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当按照“谁登记、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抽查工作,各项抽查事项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人员要在规定时限内将检查结果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及时做好抽查结果记录,同时抽查结果要及时、准确。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网站公布,确保随机抽查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规范和检查结果公示率达 100%。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交有权处置部门实施后续监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实现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增强检查监管对象守法的自觉性。
附件:《新华区交通运输局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
2023年3月28日
新华区交通运输局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 清单中的抽查项目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方式 | 检查对象 | 检查方式 | 抽查数量/比例 | 抽查时间 | ||
抽查 类别 | 抽查事项 | 事项 类别 | |||||||
1 | 对机动车维修行业的监督检查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备案的经营范围开展维修服务、质量管理情况、安全生产情况,从业人员资格情况等,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2023年机动车维修行业监督抽查 | 定向 | 辖区内汽车维修企业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每年不低于1次 | 4月至12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