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河长制工作制度

来源:       发布日期:2023-12-01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河长制工作制度目录

 

1.平顶山市市级河长会议制度

2.平顶山市市级河长对口联系单位工作制度

3.平顶山市河长巡河制度

4.平顶山市河长工作交接制度

5.平顶山市河长述职制度

6.平顶山市河长制工作市级考核问责激励制度

7.平顶山市河长制工作市级联席会议制度

8.平顶山市河长制信息工作制度

9.平顶山市河长制市级举报投诉和问题处置制度

10.平顶山市基层河长履职工作细则


平顶山市市级河长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河长会议,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级总河长会议、市级河长会议组织召开。


第二章  市级总河长会议

 第三条 市级总河长会议由市第一总河长或总河长主持召开,会议可纳入市委常委会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一并召开。

第四条 出席人员一般为市级河长、(各县(市、区)第一总河长或总河长)、市河长制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具体出席人员由市第一总河长、总河长确定。

第五条 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市级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同意,可另行召开。

第六条 会议按程序报请第一总河长、总河长确定召开,由市河长制办公室筹备。

第七条 会议主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级关于河长制的决策部署,研究决定我市河长制重大决策、重要制度、重点事项、专项行动等工作,协调解决全局性重大问题,研究确定河长制表彰、奖惩等事项,以及经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同意研究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会议议定的事项,经市级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副总河长审定后可以会议纪要等形式印发。审议通过的重点工作部署、专项行动方案等重要工作以总河长令印发。

第九条 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由各市级河长牵头协调,市河长办分办、督办,有关市级责任部门或单位具体落实。

 

第三章  市级河长会议

 

第十条 市级河长会议由市级河长主持召开,每年不少于1次,会议可结合巡河、防汛、河长述职等工作一并召开。

第十一条 出席人员为市级河长所负责河流的县级河长、市级河长对口联系单位负责同志及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其他出席人员根据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 会议由市级河长确定召开,由对口联系单位负责组织筹备。

第十三条 会议主要是贯彻落实市级总河长会议部署,专题研究河流管理保护重点工作和推进措施及专项整治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组织下一级河长述职。

第十四条 会议议定的事项,经市级河长审定后可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市河长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平顶山市市级河长联系部门单位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服务市级河长高效履职,进一步规范和提升对口协助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口联系单位负责协助市级河长履行工作职责,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第三条  协助市级河长督促落实相应河流管理保护工作,对河湖突出问题开展清理整治,统筹协调上下游、左右岸的联防联控工作。

第四条 每季度对所协助市级河长负责河流开展不少于一次暗访检查。检查发现问题的,及时进行反馈、交办,并跟踪处置情况,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责任河长。每次检查结束后要及时形成检查报告,7个工作日内呈报市级河长,并报市河长办备案。

第五条  协助市级河长开展每年不少于2次巡河调研,拟定巡河方案,做好市级河长巡河记录和资料归档,将市级河长确定事项或巡河中发现的问题报市河长办备案,并跟踪督办。

第六条  负责筹办市级河长会议或专题会议,包括方案制定、材料准备、组织召开等工作。

第七条  负责市级河长巡河调研、河长会议等工作开展情况的信息报道工作。

第八条  受市级河长委托,督导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和下级河长工作落实。

第九条  完成市级河长和市河长办安排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对年度协助市级河长工作进行总结,报告市级河长,抄送市河长办。

第十一条  对口联系单位服务市级河长工作纳入河长制市级考核。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市河长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平顶山市河长巡河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河长巡河,促进河长履职尽责,对河湖问题“早发现、早处理、早解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巡河,是指各级河长通过对责任河湖的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

第三条  河长办及对口联系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河长巡河,提供河湖管理保护相关资料,提前开展暗访检查,做好综合服务工作。

第四条  原则上,各级总河长每年不少于1次,市级河长每年不少于3次(每半年不少于1次),县级河长每季度不少于1次,乡级河长每月不少于1次,村级河长每周不少于1次。重要河段可根据实际需要加密巡河频次。

第五条  市、县级河长巡河要以解决问题为导向,重点是巡查河湖管理保护情况,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

第六条  乡、村级河长开展河湖巡查要以发现问题为导向,重点检查河湖“四乱”、妨碍河道行洪、水质污染等问题。

第七条  各级河长应当使用省级河长制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巡河。

第八条  问题处理程序。

(一)市级河长对巡河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责成相关单位或下级河长依法依规处理。

(二)县级河长对巡河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组织同级相关单位和下级河长限期处理;对现场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并责成相关单位或下级河长依法依规处理。在其职责范围之外的,应及时报告上级河长请求协调解决,并抄送上级河长办备案。

(三)乡、村级河长在巡河时发现的问题应立即进行有效处理并监督整改,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要记录在案,未得到有效处理或整改的,应立即根据问题性质向上级河长、河长办报告。

(四)如遇突发事件,可直接向市河长办报告同时报送同级河长办。

第九条  相关单位接到交办函或分办函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核实问题并作出答复,一般性事项应在30日内处理完毕或按照法定程序、时限有效开展处置工作。无法有效处理的,应当将问题以书面方式报告本级河长,并抄送同级河长办。

第十条  上级河长应对下级河长巡河以及发现问题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巡河履职到位情况和问题发现、处理、解决情况等。对履职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约谈警示。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河长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平顶山市河长工作交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河长工作交接程序,保证河长制各项工作的连续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县、乡、村四级河长因职务变动或者岗位调整等情况。

第三条  河长岗位调整或离任的,由接任领导干部自动接替。如岗位出现暂时空缺的,由代管工作的领导干部代行河长职责,无代管工作领导干部的由本级总河长代行河长职责。

第四条  乡级以上河长到任后,由同级河长办向新任河长报告河湖相关情况及履职要求,完成工作交接。河长办向新任河长报告内容一般包括河湖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等河湖管理保护情况及河长履职要求。

第五条  村级河长交接由原任河长向新任河长进行工作交接。

第六条  河长调整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和部、省级河长制信息管理系统相应内容更新,20个工作日内完成河长公示牌更新。

第七条  本制度由市河长办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平顶山市河长述职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各级河长履职尽责,规范河长述职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河长述职是指下级总河长(第一总河长)向上级总河长(第一总河长)述职,下级河长向上级河长述职。

第三条  述职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交流互鉴、述评结合、总结提高原则。

第四条  述职可以采取会议述职或书面述职等方式,具体方式由上级河长确定。

第五条  述职工作原则上一年一次,总河长(第一总河长)、河长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次数。

第六条  述职工作一般应在每年年底前完成,具体时间由上级总河长(第一总河长)、河长确定。

第七条  述职内容主要包括河长履职情况、河湖管理保护情况、存在问题、下步工作打算。

第八条  上级河长应当对下级河长述职进行讲评。

第九条  下级总河长述职由上级总河长组织,河长办协助。下级河长述职由上级河长组织,河长办、对口联系单位协助。

第十条  河长述职工作纳入河长制年度考核。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河长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平顶山市河长制工作市级考核问责激励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河长制工作落实,强化考核问责激励,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核主体。考核主体为市委市政府。考核工作在市第一总河长、总河长、河长的领导下开展,由市河长办组织实施。

第三条  考核对象。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党委政府,高新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党工委、委员会,县级河长,市河长办成员单位。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中央、省委省政府、水利部及市委市政府安排的重点事项,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等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第五条  考核程序。一般包括拟订方案、自查自评、考核评分、公布结果。

第六条  考核方案。考核方案由市河长办制定,报总河长批准确定。

第七条  考核结果。考核结果满分为100分,结果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90分以下75分及以上为良好,75分以下60分及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八条  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核结果经总河长审定后,由市河长办向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市河长办各成员单位通报。

(二)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

(四)考核结果作为问责、激励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责任追究。考核不合格,目标任务落实严重滞后,因失职、渎职导致河湖资源环境遭受损害的,对责任单位(人)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条  表彰激励。考核结果优秀的县(市、区),市河长办给予通报表扬,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激励。考核结果优秀县(市、区)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河长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平顶山市河长制工作市级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河长制工作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分工协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议召集人。市级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水利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

第三条  会议成员。市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市河长办成员单位,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市级联席会议成员。市一级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责任科室或单位科级负责同志担任。

第四条  会议任务。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化河长制的重大决策部署;

(二)统筹协调全市河长制工作,研究审核重要制度、工作要点、督察方案、考核方案等重大事项;

(三)协调解决河长制推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四)监督检查各地河长制工作落实情况;

(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会议召开。市级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委托副召集人主持召开。市河长办承担市际联席会议的具体组织工作。出席人员为市级联席会议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第六条  会议频次。市级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

第七条  市级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由市河长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平顶山市河长制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河长制信息相关工作,加强信息公开、通报、共享和报送,提高信息资源利用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包括信息公开、信息通报、信息共享、信息报送等四项具体制度。

 

第二章  信息公开制度

 

第三条  公开要求。县级以上河长办定期向社会公开应让公众知晓的河长制相关信息。

第四条  公开内容。河长名单、河长职责,河湖基础属性信息,河长制工作举报投诉电话等。

第五条  公开方式。根据信息内容可选择采用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主流媒体及公示牌方式公开。

 

第三章  信息通报制度

 

第六条  通报内容。河长制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年度考核;工作成绩突出、有示范效应的经验做法;河长履职不到位、工作进度严重滞后、河湖存在突出问题等情况。

第七条  通报范围。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单位;部分事项经审定后,可向全社会通报。

第八条  通报形式。县级以上河长办以文件、简报、主流媒体等形式进行通报。

 

第四章  信息共享制度

 

第九条  共享内容。河长制六项任务涉及的河湖管理保护信息。

第十条  共享途径。通过政务大数据平台实时共享。河长办成员单位和本级河长办可互相以纸质形式共享相关工作信息。

第十一条  共享流程。使用部门或单位向同级河长办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向使用部门提供。

 

 第五章  信息报送制度

 

第十二条  报送原则。及时,准确,规范。

第十三条  报送主体。河长、河长办及成员单位。

第十四条  报送程序。

(一)下级河长向上级河长报送;

(二)下级河长办向上级河长办报送;

(三)河长办成员单位向同级河长办报送;

(四)紧急或重大事件信息可第一时间越级上报。

第十五条  报送内容。

(一)党委政府决策、措施和工作部署;

(二)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批办事项;

(三)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突发性事件;

(四)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疑难、复杂问题;

(五)跨流域、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协调问题;

(六)反映地方创新性、经验性、苗头性、问题性及建议性等重要信息;

(七)河长制工作动态,社会和媒体反映的热点舆情;

(八)河长制工作经验、成效和特点,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九)河长制工作督查、考核情况。

第十六条  报送方式。一般以正式文件,通过邮寄、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送,涉密信息报送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报送时间。根据信息报送内容,及时上报。

第十八条  审核要求。按照“谁报送,谁审核”的原则,各级、各部门和单位所报信息须经有关负责同志审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市河长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平顶山市河长制市级举报投诉和问题处置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市河长办的组织、协调、分办、督办职责,推动各级河长履职尽责、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河长办应当对举报投诉、水利舆情、暗访发现、上级交办等河湖问题进行分类处置,根据问题性质和类型,进行分办、交办、督办、移交。

第三条  市河长办应组织核查河湖问题线索来源,界定问题严重程度,厘清部门责任,明确属地管理责任,做到科学界定、分类处置、依法整治。

 

第二章  举报投诉处置

 

第四条  市河长办向全社会公布河长制举报投诉电话,安排专人值守,确保举报投诉电话24小时畅通。

第五条  认真登记举报投诉的相关信息。

(一)举报投诉人的电话号码或其他联系方式,鼓励实名举报投诉,对举报投诉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二)问题发生地所在县、乡、村等详细地址和涉及的河道名称;

(三)问题的性质、影响等客观描述。

第六条  市河长办接到举报投诉后,应立即组织核查处理。如问题属实,根据问题性质类型进行处置。

第七条  承担处理投诉举报件的部门应当在30日内办结,并报市河长办备案,市河长办将举报件办理结果答复举报人。

 

第三章  问题交办

 

第八条  交办对象。问题交办对象为各县(市、区)河长办,重大问题经市级河长同意可交办县级政府、县级河长。

第九条  问题整改。问题交办后,交办对象应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整改计划和措施,30日内完成问题整改。

第十条  延期申请。若问题整改难度较大,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交办县级政府、河长的由县总河长同意,交办县河长办的由县级责任河长同意,可适当延期。

第十一条  问题销号。交办问题整改完成后,相关部门组织进行现场验收,报请市级河长或市河长办确认后予以销号,问题销号后市河长办应做好问题整改资料归档。

 

第四章  问题分办

 

第十二条  分办对象。一般为市河长办成员单位,问题涉及其他部门的,可在协商的基础上进行分办。

第十三条  问题分办。结合部门管理职能,由市河长办将问题分办相关成员单位或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分办对象应在30日内完成整治。问题办结后,应及时向市河长办反馈办理情况,予以销号处理。

 

第五章  问题督办

 

第十五条  督办形式。根据督办性质不同,分为信函督办、现场督办和挂牌督办三种形式。

第十六条  督办内容。

(一)中央、部委、省级领导、市级领导批办事项。

(二)中央、省级主流媒体、市级主流媒体曝光事项。

(三)交办分办问题不能按时完成的。

(四)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第十七条  信函督办。是指采用《督办函》形式交办任务,“督办函”由市级河长或市河长办负责同志签发。

第十八条  现场督办。是指组织人员进驻现场督办。

第十九条  挂牌督办。是指在市水利局门户网站河长制专栏公告督办内容。

第二十条  督办任务完成后,督办对象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向市河长办进行书面反馈。

 

第六章  问题移交

 

第二十一条  根据“河长+检察长”机制,有下列情形的,应移交市检察院。

(一)问题涉及范围广、部门多、难度大的;

(二)问题经多次督办仍未完成整改的;

(三)其他需要移交检察机关的。

第二十二条  根据“河长+警长”机制,有下列情形的,应移交市公安局。

(一)问题线索中,单位或个人涉嫌违法犯罪的;

(二)问题线索性质恶劣、情况复杂,单靠行政执法难以解决问题,需要公安机关协助解决的;

(三)其他需要移交公安机关的。

第二十三条  移交程序。经市河长办负责同志审签同意后,按照司法程序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四条  跟踪问效。市河长办对移交的河湖问题线索建立工作台账,实行专人专管,加强与司法机关沟通协调,积极配合协助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市河长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平顶山市基层河长履职工作细则

 

第一章  工作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夯实基层河长责任,规范基层河长履职行为,充分发挥基层河长在河湖和小微水体日常管理保护中的作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基层河长,是指乡(镇、街道)级河长(以下简称乡级河长)和村(社区)级河长(以下简称村级河长)。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乡级河长主要职责:

(一)落实上级河长交办的相关工作,承担河湖治理和保护的具体任务;

(二)对责任河湖开展定期巡查,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三)指导和督促村级河长开展巡河、日常保洁、问题处置等工作;

(四)配合县级河长协调解决跨乡级河流相关河段上下游、左右岸的日常管护问题;

(五)对需要由上一级河长或相关部门解决的问题及时向上一级河长报告。

第四条  村级河长主要职责:

(一)在村(居)民中开展河湖及小微水体保护宣传,组织订立河湖保护村规民约;

(二)对责任河湖和小微水体进行日常巡查,对发现的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能解决的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及时向相关上一级河长或部门报告;

(三)指导和督促河道专管员开展河湖日常维护,定期对村庄内河道及坑塘沟渠等水体进行清理;

(四)配合相关部门现场执法和涉河湖纠纷调查处理、协查;

(五)配合乡级河长协调解决跨村级河流的水事纠纷矛盾等。

第五条  县、乡河长办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基层河长履职,及时将河道划界成果、“四乱”和妨碍河道行洪问题认定标准、入河排污(水)口分布图、污染源清单、河道治理项目等信息予以公开,并由河长办统一通报给基层河长。基层河长应及时、准确掌握上述信息。

第六条  县、乡河长办应当制订基层河长培训计划并组织开展培训,提高基层河长履职能力。原则上,新任河长应及时接受上一级河长办组织的业务培训,基层河长两年内需轮训一次。

第七条  各地要因地制宜,积极推进河长制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突出以基层河长日常巡查履职为重点,实现及时、方便、高效巡查。积极推广使用河长制APP或微信公众平台,公开河长信息、水质状况等内容。积极引导公众使用河长制APP或微信公众平台参与治水监督。

 

第三章  巡河

 

第八条  乡级河长巡河每月不少于一次,村级河长巡河每周不少于一次,对水质不达标、问题较多的河道应加密巡查频次。

第九条  基层河长湖巡查应重点查看以下内容:

(一)河面、河岸保洁是否到位;

(二)河底有无明显污泥或垃圾淤积;

(三)河道水体有无异味,颜色是否异常(如发黑、发黄、发白等);

(四)是否有新增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污口排放废水的颜色、气味是否异常,雨水排放口晴天有无污水排放;汇入入河排污(水)口的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行业企业等是否存在明显异常排放情况;

(五)是否存在乱堆、乱占、乱采、乱建等“四乱”问题,是否存在妨碍河道行洪问题,是否存在倾倒废土弃渣、工业固废和危废,是否存在围垦河湖、垦坡种植、种植高秆作物等其他侵占河道的问题;

(六)是否存在非法电鱼、炸鱼、药鱼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

(七)河长公示牌等涉水告示牌设置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倾斜、破损、变形、变色、老化以及被遮挡覆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

(八)以前巡察发现的问题是否整改到位;

(九)是否存在其他影响河道行洪、影响河道水质的问题。

第十条  基层河长巡河应使用省级河长制信息管理系统手机巡河APP,发现问题的,应通过手机巡河APP上传至省级河长制信息管理系统,按流程处置。

 

第四章  问题处理

 

第十一条  基层河长巡河发现问题应及时安排解决,在其职责范围内暂时无法解决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问题提交上一级河长办。

第十二条  基层河长接到群众的举报投诉,应当认真记录、登记,并在1个工作日内赴现场进行初步核实。举报反映问题属实的,应当予以解决。在其职责范围内暂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提交上一级河长办。基层河长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投诉举报问题处理情况反馈给举报投诉人。

第十三条  县、乡级河长办在接到提交的问题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交办分办,30日组织完成问题整改。


第五章  奖惩问责

 

第十四条  基层河长考核应重点考核巡河情况和问题发现处理情况。考核结果纳入基层“五星”支部创建和干部实绩考核。

第十五条  河长办每年开展优秀基层河长评选活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基层河长,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对发现基层河长履职存在问题的,应转交纪检监察部门约谈警示,视情况启动问责程序。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市河长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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