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11410402005462140C/2024-00006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应急预案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强化应急准备,有效预防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应急管理体系的通知》和《平顶山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新华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1.4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本预案所称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具体按照国家、省、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进行分级。
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点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1.5 工作原则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依法处置的基本原则。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各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区局负责组织、协调Ⅳ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区局成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和组织协调工作。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局长担任,成员根据事件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主要由食品经营安全监管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科、办公室、法规科、科技和财务科、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等相关科室、队。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局食品经营安全监管科,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各相关科室和市场监管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职能如有调整,由承接其职能的相关科室和直属单位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事件处置需要,领导小组可设置若干个工作组,主要包括综合协调组、事件调查组、危害控制组、新闻宣传组、专家组等。各工作组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2.2 领导小组职责
统一领导Ⅳ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Ⅳ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工作部署;组织发布影响限于Ⅳ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及其调查处理的重要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审议批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的重要事项;向区政府及市局报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等。
2.3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Ⅳ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向领导小组报告事件相关情况;组织对重要工作的督办;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等。
2.4 工作组职责
(1)综合协调组。由食品经营安全监管科牵头,成员主要包括办公室、法规科、科技和财务科等。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信息收集汇总、通信、交通、资金、物资和后勤保障、应急处置会议组织、相关公文处理以及组织对重要工作的督办等。
(2)事件调查组。食品经营安全监管科牵头,成员主要包括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科、食品经营安全监管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科、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等。负责开展事件调查和原因分析,对问题产品进行检验检测,以及事件风险评估和发展趋势研判等,作出事件调查结论,提出相关防范意见和建议等。根据实际需要,事件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件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件调查。由卫生、农业、畜牧等相关部门牵头进行原因调查的,相关科室予以配合。
(3)危害控制组。根据事件发生环节,由食品经营安全监管科牵头,成员主要包括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科、食品经营安全监管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科、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等。负责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等。
(4)新闻宣传组。由办公室牵头,成员单位主要包括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科、食品经营安全监管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科、法规科、科技和财务科、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等。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新闻管理,组织并承担新闻发布工作,制定新闻宣传报道方案,确定对外宣传口径并组织起草新闻通稿;负责接待新闻媒体采访,跟踪收集相关舆情信息等。
(5)专家组。事件发生后,事件调查组邀请区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及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为应急响应级别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等。
2.5 应急指挥机构设置
区局市场监管部门参照市局的应急指挥机构成立相应的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
区局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等工作,加强对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移动网络等媒体上有关食品安全舆情热点信息的跟踪监测,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必要时向相关部门和地区通报。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分为Ⅰ级(可能发生Ⅰ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Ⅱ级(可能发生Ⅱ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Ⅲ级(可能发生Ⅲ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Ⅳ级(可能发生Ⅳ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Ⅰ级为最高级别。
3.2.2 预警信息发布
区局各相关科室和直属单位根据监测信息等结果,针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问题,根据各自职责规定发布风险警示信息,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波及的地区做好预警预防工作。
各市场监管所研判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区局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同时通报上级相关部门和单位。
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下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3.2.3 预警行动
研判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区局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信息和热点敏感食品安全舆情的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预估事件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经分析评估与调查核实,符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标准的,按相关预案处置。
(2)防范措施。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蔓延扩大。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加强对食品安全应急方面的宣传,告知公众停止食用或者使用不安全食品。
(3)应急准备。通知应急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加强相关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
3.2.4 预警解除
发布预警的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者宣布解除预警。当研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时,应当适时终止相关预警行动。
4 信息报告与通报
4.1 报告主体和时限
各市场监管所要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完善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强化首报、续报、终报责任意识,提升报告时效性、准确性、加强信息通报与共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1)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区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获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通报。
(6)卫生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7)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8)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实行逐级上报,但对于经研判为重大、敏感的信息,特殊情况下可越级报告,但应当抄送被越过的上级市场监管部门。
4.2 报告内容
食品经营者、医疗机构、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报告疑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当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和当前状况等基本情况。
按照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依照初报事件要素,续报事件详情的原则分类分重点报告。
(1)初报:事发地市场监管部门在发生或获知突发事件后报告初始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事件性质,所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名称、产品规格、包装等信息,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受害者基本信息、主要症状与体征,已经采取的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和潜在危害程度,下一步工作计划以及报告单位、联络员和通讯方式等。
(2)续报:事发地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收集到的事件进展信息报告事件进展情况,主要内容包括事件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信息,对初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
(3)终报:事发地市场监管部门在事件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报送终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件性质、事件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等。
4.3 报告方式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应采用书面、电子文档、传真、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信息直报系统等方式。事件处置过程中信息报送实行日报制,每天16:00前向区局报告,报告时应确保信息准确无误,重要情况随时上报。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涉及国家秘密的,应选择符合保密规定的方式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省级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级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县级启动。未达到本预案Ⅳ级响应标准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市场监管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升级蔓延。
5.2 应急处置措施
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事发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进行先期处置。
区局接到Ⅲ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在区局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指挥下,各工作组根据事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件危害:
(1)综合协调组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局,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2)派出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带队的事件调查组和危害控制组,赶赴事发地,指导、协调事件调查和处置工作。
(3)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重大事项。
(4)领导小组各工作组和相关市场监管部门于每日16:00时前将事件进展信息报综合协调组,重大紧急情况应即时报送。
(5)食品销售环节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食品经营安全监管科牵头的危害控制组和事件调查组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置,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发生在食品销售环节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食品经营安全监管科牵头负责开展事件调查和原因分析,对问题产品进行检验检测,对事件进行风险评估和发展趋势研判,提出相关防范意见和建议;依法封存事件相关食品及其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查明导致事件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消除污染;对确认受到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查封扣押和责令召回、下架、销毁,监督、指导事发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危害蔓延扩大;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作出事件调查结论等。
(6)根据调查进展情况,事件调查组适时组织专家对事件性质、原因进行研判,作出研判结论和意见。结论和意见及时报告领导小组。
5.3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事件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处置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应急响应不足或过度,适时终止响应。
5.3.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当事件进一步发展,影响或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当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已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扩散趋势时,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当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并符合以下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①事件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②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③事件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不需要继续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的。
5.3.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在事件处置过程中,食品经营安全监管科牵头,遵循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或终止条件的,提出具体建议,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5.4 信息发布
5.4.1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科学公正的原则。
5.4.2 事件发生后,应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事件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5.4.3 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报道等形式。
6 后期工作
6.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
根据调查和认定的结论,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采取处理措施,涉嫌生产、销售假劣食品并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并协助开展案件调查工作。
造成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6.2 责任追究
事件发生单位以及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未进行处置、报告,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 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件发生地和事件涉及的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并及时将应急处置工作评估总结报送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必要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通报相关部门。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加强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建设,规范应急队伍管理,落实专兼职人员,加快应急装备设备配备,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培训演练,提高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健全应急专家队伍,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定、检验检测、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7.2 信息保障
构建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投诉举报、舆情监测、事件报告与通报等方面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采集、监控和分析。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协管员和志愿者的作用,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快速收集。
7.3 技术保障
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预防、应急检验检测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7.4 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保障应急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7.5 宣教培训
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开展食品安全应急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监管人员掌握食品安全应急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应急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区局食品经营安全监管科应会同有关科室和直属单位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8.2 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舆情事件:指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引起社会持续广泛关注,已经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应对处置的突发事件。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