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为更好地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建立一支人员相对稳定、专业素质较高、敬业精神强的专职化调解队伍符合当前发展需要,也是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基层社会治理水平提升的强力支撑。结合新时期、新形势的要求,努力为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这个目标,建议在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和提高:
一、完善专职调解员选任机制。一是建立年轻化、专业化的调解员队伍。将有较强调解能力、丰富法律知识和广泛群众基础的年轻优秀人才吸收到专职调解队伍中,逐步实现人民调解员队伍的专业化、年轻化、知识化,以适应日益繁重的调解工作需要。二是建立专职调解队伍,理顺调解员不专职从事调解工作的情况,通过选任专职调解员,发挥专职调解员“术业有专攻”的作用。
二、加大培训教育力度。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提高
依法调解水平。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和调解能力是做好基层群众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的基础,也是调解成功率的前提和保障。要始终把提升人民调解员能力素质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通过培训、案例模拟调解、实习跟班调解、疑难案件分析、调解案例点评等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法律水平、政策水平、文化水平和调解矛盾纠纷的能力。
三、健全经费保障机制。要建立激励机制,建立完善相应的考核奖惩机制,对优秀调解员和先进调解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调动调解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同时,还要加大对调解人员经费的保障,确保调解员队伍稳定和良性健康发展。
推进人民调解化解群众矛盾纠纷工作,是服务和保障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创新发展“枫桥经验”、发挥党政行政职能优势、合力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努力破解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确保问题解决在基层、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满足了人民群众对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快速、便民、利民的新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