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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可研项目服务指南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24-11-11       浏览次数:

 可研项目服务指南

  一、申请条件

  县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行使内容

  (一)国家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足5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三)其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足5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市级发展改革委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四)由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分类参照上述第一、二款规定,进行节能审查。

  (五)转报上一级节能审查机关的项目,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不再进行节能审查。

  三、申报材料清单

       1. 主管单位项目呈报文件

  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四、受理方式

       1.窗口受理:直接到平顶山市行政服务中心5楼投资项目综合受理区提交申请材料

       2.网上申报:进入河南政务服务网(平顶山市)(http://pds.hnzwfw.gov.cn)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报。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和平顶山市行政服务中心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

  1.综合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场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录入综合受理系统实时推送后台审批区,同时将纸质材料及时传递后台审批区。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综合窗口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补正期限。

  3.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列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审查

  审批机关受理后结合申请材料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时间不计入时限),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形成节能评审报告,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四).决定

  审批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印发《平顶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XXX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送达

  根据申请人意愿,由综合出证窗口电话通知申请人领取《平顶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XXX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六、咨询地址电话

  1.固话咨询:0375-2692093/2692135

  现场咨询: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县)湖滨街道5楼发改委室(窗口)

  2.网上咨询地址:

  http://pds.hnzwfw.gov.cn/

  七、监督投诉电话

  1.固话投诉:

  平顶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0375-2665895

  平顶山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电话:0375-2692260

  2.网上投诉地址:

  http://pds.hnzwfw.gov.cn/

  3.现场投诉: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县湖滨街道5楼发改委室(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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