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号 | 索引号 | 关键词 | |||
| 主题分类 | 办事指南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 6.1高等 学校等 毕业生 接收手 续办理 | 1.文件依据 2.对象范围 3.办理条件 4.办理材料 5.办理流程 6.办理时限 7.办理地点(方式) 8.办理结果告知方 式 9.咨询电话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3.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新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 6.2就业 见习补 贴申领 | 一.文件依据 1.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社〔2024]194号)。 2.《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社规 〔2025〕3号)。 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河南省委员会河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函〔2020]209号)。 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南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强化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豫人社〔2021〕8号)。 二.政策对象 吸纳见习人员(见习对象为有见习意愿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中专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的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见习单位。 三.补贴标准 对吸纳见习人员的见习单位,按规定给予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其中对留用见习人员数量占总见习人员数量(不含实际见习时间不足3个月的非正常结束见习人员)比例达到50%及以上的见习单位,补贴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为见习当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申请条件 辖区内吸收符合标准的见习人员的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见习单位 五.申请材料 1.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表 2.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明细台账及银行流水账单; 3.见习人员身份材料。其中,毕业生须提供毕业证书;登记失业青年通过系统核实;留学回国人员须提供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学位证书(毕业证书)。 4.留用人员,还需提供见习单位与其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自留用次月至申请上月的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含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三险)。 六.办理流程1. 单位申请。用人单位申请见习单位时,应通过“河南就业网上办事大厅”系统,向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 资料审核。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 考察评估。对通过资料审核的申请单位,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考评组对其见习场所、管理制度、师资配备、经营管理等进行实地考察评估,提出考察评估意见。 4. 公示认定。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考察评估意见,将拟认定见习单位名单在部门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发文确认。 七.办理时限一般按月度为期 八.办理地点(方式) 窗口或网上受理(手机 APP)。 九.办理结果 电话告知或网上公示 十.咨询电话 0375—2288106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3.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新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