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号 | 索引号 | 11410402005462140C/2026-00011 | 关键词 | ||
| 主题分类 | 新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军人牺牲被评定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可以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烈士和因公牺牲的,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基本工资;病故的,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基本工资。发放对象为: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没有上述遗属的,不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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