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华区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新华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20-05-28       浏览次数:

焦店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新华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5月20日


新华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

 

为加快形成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市场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意见》,以及平顶山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平法政〔2020〕3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推动政企分开、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把深化“放管服”改革,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力抓手,为我区综合实力高质量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

二、政府职能依法全面履行

(一)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全部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实行目录化、编码化、动态化管理。行政审批事项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不断压缩办理时限。

责任单位: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各有关部门

2.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部取消。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许可全部取消。不存在违法设立备案、登记、行政确认等任何形式的变相审批或者许可事项。做好上级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承接工作。

 责任单位: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各有关部门

3.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无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以及收费一律取消。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明确办理时限、工作流程、申报条件、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人、财、物与政府脱钩。

责任单位: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各有关部门

4.对各类证明事项,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对保留的证明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做到“清单之外无证明”。

责任单位: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各有关部门

5.全面推行“证照分离”“多证合一”。2020年底前实现企业开办3个工作日内完成,有条件的地方实现“一日办结”,工商、税务、社保等事项办理流程逐步实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

责任单位: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各有关部门

6.政务服务重点领域和高频事项基本实现“一网、一门、一次”。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不低于80%;除对场地有特殊要求的事项外,政务服务事项进驻政务服务机构基本实现“应进必进”,且80%以上实现“一窗”分类受理;100个高频事项实现“最多跑一次”。

责任单位: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各有关部门

(二)落实权责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

7.全面落实并严格执行负面清单制度。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和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责任单位:发改委、各有关部门

8.全面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单制度,清单之外的一律取消。全面清理整顿部门下属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建立健全乱收费举报投诉查处机制。

    责任单位:财政局、各有关部门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9.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和“互联网+监管”,努力实现职能部门综合监管、“智慧监管”。不断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配套制度和工作机制,健全跨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将更多事项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将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被抽查概率与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挂钩,对有不良信用记录、风险高的要加大抽查力度,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可适当减少抽查。抽查结果要分别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等全面进行公示。

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部门

10.提升信用监管效能。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依法依规建立权威、统一、可查询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大力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规范认定并设立市场主体信用“黑名单”,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强化跨行业、跨领域、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失信主体在行业准入、项目审批、获得信贷、发票领用、出口退税、出入境、高消费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在保护涉及公共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的前提下,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信用查询服务。

责任单位:发改委、各有关部门

(四)加强市场监管

11.全面清理废除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妨碍统一市场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特别是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举措,不存在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文件。

责任单位:发改委、各有关部门

12.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平等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健全对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人员财产处置规则,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采取相关强制措施。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使平等、全面、依法保护的观念深入人心。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13.对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依法依规进行补偿。对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责任单位:商务局、各有关部门

14.建立健全涉企收费、监督检查清单制度,全面清理涉企收费、摊派事项和各类违规开展的评比达标活动。依法保障企业自主加入和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的权利。

责任单位: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各有关部门

(五)创新社会治理,优化公共服务

15.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向社会购买;确需政府参与的,实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责任单位:财政局、各有关部门

16.形成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实现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

责任单位:司法局、各有关部门

三、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17.行政规范性文件没有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没有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没有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没有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没有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各项基本权利;没有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没有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各有关部门

18.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各有关部门

19.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企业和特定群体、行业利益的,充分听取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群众代表等的意见。全面推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食品安全、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四、深入推行服务型行政执法

20.深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的部署,加强制度构建、重点推进、督促指导、示范带动,引导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梳理执法为民理念,不断提升行政执法服务发展、服务企业、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

责任单位:司法局、各有关部门

21.行政机关应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着力预防和纠正重许可轻监管、只许可不监督的倾向,切实解决监管缺位、不到位问题,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损害行政相对人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切实解决滥用职权、乱作为问题,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

责任单位:司法局、各有关部门

22.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坚持公正文明执法,做到不偏不倚、不枉不纵,防治粗暴执法,规范执法行为。

责任单位:司法局、各有关部门

23.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方式,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责任单位:司法局、各有关部门

24.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

责任单位:司法局、各有关部门

25.加强在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行政执法检查,打击违法行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26.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提升服务的要求,精简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理时限,改进服务质量,切实解决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的问题,不断提升行政执法和公共服务水平。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27.加强行政执法风险防控。评估梳理行政执法违法风险点,研究制定风险防控措施,合理引导市场主体自觉守法,最大限度降低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发生率和社会风险程度。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28.及时总结提炼服务型行政执法的先进典型经验,积极培育和宣传服务型行政执法示范点,服务型行政执法标兵,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辐射作用。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29.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依托国家统一建立的在线监管系统,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30.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五、社会矛盾纠纷依法有效化解

31.完善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人民群众对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的满意度达到80%以上。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32.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责任单位:司法局、各有关部门

33.建立行政调解工作机制。行政调解工作程序规范。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调解任务较重的部门,应普遍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

责任单位:司法局、各有关部门

34.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落实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能力,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基础性支撑。

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司法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各有关部门

六、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是一项全局性、系统性、长远性工作。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把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主体责任扛在肩上,加强组织领导。要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落实好新华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做到统筹安排,整体推进。

(二)加强督导考核。将本《实施方案》中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任务,纳入法治政府建设年底依法行政考核体系中,加强跟踪问效,建立快速便捷的执法投诉受理和调查追责机制,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部门本位主义和慢作为、不作为等损害营商环境的行政行为严肃问责。

(三)加强检查评估。各单位要积极对接国家、省、市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及相关政策,主动接受社会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对企业和群众反映的问题,迅速核实情况、及时彻底整改、反馈整改结果。区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落实不及时、不到位、不彻底或进展缓慢的单位及其负责同志,进行通报批评。

(四)强化宣传解读。各单位要充分利用互联网、报刊等多种平台,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多层次、网格化、地毯式地向本辖区的市场主体,宣传优化营商环境评价的重要意义,宣传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各项改革政策,广泛收集企业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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