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区环保局关于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0年8月20日我局对“平顶山市新华区稻田沟(平安大道至北环路段)河道治理及截污工程”和“平顶山市兴之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0年8月20日-2020年8月26日(5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电话:0375-8988016
通讯地址: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路西段新华区环境保护局(467000)
附件:
平新环监表[2020]7号新华区环保局关于《平顶山市兴之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docx
平新环监表[2020]6号新华区环保局关于《平顶山市新华区稻田沟(平安大道至北环路段)河道治理及截污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 .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