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新法政办〔2020〕2号 平顶山市新华区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20-09-03       浏览次数:

 

平新法政办〔2020〕2号

 

平顶山市新华区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清理工作的通知

 

焦店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有关国家机关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加强同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不断总结实践经验,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同民法典规定和原则不一致的国家有关规


 

定,要抓紧清理,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做好民法典实施前的有关准备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根据《平顶山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平法政办〔2020〕11号)等有关要求,结合实际,现就我区开展民法典涉及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此次清理的范围是民法典涉及的区人民政府及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内容包括:一是与民法典精神和所规定的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一般性规则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二是与民法典关于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内容的具体规定不一致或者不衔接的;三是涉及民法典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规定明显不协调或者不一致的;四是不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规定的主要内容已明显过时或者实际失效的。

二、清理职责

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因机构改革涉及新组建机构或职能调整的,由承担相关职能的部门负责清理。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区人民政府除做好本级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之外,还要做好各部门清理工作的指导及清理结果的汇总统计工作。

三、清理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依据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逐项研究清理,认为行政法规、国务院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与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提出具体建议、修改方案和修改废止理由。区人民政府及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与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四、结果报送

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由起草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后,认真填写《新华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行政法规、国务院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建议表》。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由制定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后,认真填写《行政法规、国务院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建议表》、《XXX(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意见表》,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2020年9月14日前报送区司法局政策法规股(电子文档报送至xhqfzb@126.com)。

司法局对区人民政府及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进行汇总复核后报区人民政府决定。

五、组织实施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抓紧开展清理工作。请各有关部门于2020年9月6日前将清理工作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通过邮箱(xhqfzb@126.com)报送区司法局政策法规股。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统筹指导,及时跟踪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共性问题,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附件:1. 《新华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2. 《XXX(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意见表》

      3. 《行政法规、国务院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建议表》

 

 

 

2020年9月2日

 

 

 

 

 

 

 

 

 

 


 

附件1

新华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填表单位:                            梳理总数: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清理意见(修改的需提出具体意见)

理由

备注





































注:此表格中的文件名称写与民法典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如无涉及,请填写“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XXX(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填表单位:                             梳理总数: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清理意见(修改的需提出具体意见)

理由

备注





































注:此表格中的文件名称仅填写与民法典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如无涉及,请填写“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行政法规、国务院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建议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文件类型

名称及文号

清理建议

废止/修订理由


























 


[打印此页]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