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抽查 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       发布日期:2021-08-25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消防执法改革,规范全省消防“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保障执法公平、公正、公开,切实规范执法行为,提升监管效能,全面优化消防执法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4号)、《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河南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豫政办〔2018〕50号)和《消防救援局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工作的通知》(应急消〔2019〕24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公正高效、规范透明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消防救援机构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消防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

本细则所称检查对象,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除举报投诉的核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责令限期改正的复查,申请恢复使用、经营的检查,申请解除临时查封的检查以及转办交办核查以外,消防救援机构对单位的所有监管都必须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方式进行。

第五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由大队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一单两库”建设

 

第六条  总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的事项、依据、内容、主体、对象、方式、比例、频次等内容。

支队级消防救援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总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基础上,依法补充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依据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修订、机构职能转变等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依托“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信息系统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八条  检查对象名录库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组成,按照类别和规模分类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般单位、九小场所和其他单位。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检查对象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消防安全责任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单位类型、建筑面积、所在建筑类别、场所性质、行业主管部门、所属区域等内容。其中,单位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消防安全责任人、单位类型为检查对象基础信息。

第九条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消防干部和消防员组成,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列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执法检查人员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单位、职务、执法资格证编号、岗位、专业技术职称类别、执法工作年限等内容。

第十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严禁随意冻结、删除“两库”信息,确需冻结、删除的应由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备注原因描述,于每月月底前报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第三章  抽查实施

 

    第十一条  大队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应制定具体的抽查工作方案,统筹调配监督检查力量,按时保质完成抽查任务。

第十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类型分为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的抽查。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依据本级确定的抽查事项清单,每月月底前设置监督检查抽查任务,并于次月根据系统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开展检查。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创建专项检查任务,创建时应当制定专项检查方案,并报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支、大队级消防救援机构应根据本地执法人员数量和岗位,合理确定每月“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工作数量。

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年全部检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年度抽查比例不低于50%,一般单位、九小场所和其他单位年度抽查数量不少于重点单位年度抽查数量。专项检查任务的检查对象、抽查比例根据专项检查方案确定。

第十四条  总队、支队级消防救援机构可根据实际适时开展跨行政区域检查。

实施跨区域检查的,由支队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统筹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跨行政区域检查的法律文书由具有管辖权的消防救援机构作出。

第十五条  在同一年度内(自然年)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两次(不含监督复查),抽查时间间隔不少于180天。

    第十六条  抽查过程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程序进行,必要时可邀请廉政监督员、企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等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七条  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经随机选派后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因公差、休假、回避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要报请组织实施抽查计划的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审批,并报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备案,重新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不得随意指定。

第十八条  消防救援机构采取现场方式,依照规定程序开展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过程中,使用执法记录仪全过程记录。检查结束后,如实填写实地检查记录表,检查记录表应当由检查对象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随同检查人员签字确认。无法取得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签字见证。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综合考虑检查对象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风险、消防安全信用等因素,对检查对象抽查频次或抽查概率实行浮动管理。

第二十条  检查对象按照消防安全风险等级分为重大风险(红)、较大风险(黄)、一般风险(蓝)、低风险(绿)。

第二十一条  检查对象按照消防安全风险等级对应优先抽查占比数,重大风险抽查优先占比40%,较大风险抽查优先占比30%,一般风险抽查优先占比20%,低风险抽查优先占比10%。

第二十二条  检查对象连续两次检查(不含复查)结果为责令立即或限期改正的,风险等级上调一级;确定为一般风险以上的检查对象有一次检查结果为未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风险等级下调一级。

第二十三条  检查对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重大风险等级:

(一)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拒不整改的;

(二)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三)三年内受到过两次以上消防行政处罚的;

(四)五年内发生过火灾事故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承诺失实的。

 

 

第五章  信息公示

 

第二十四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公开“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信息,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消防救援局《消防执法公示公开规定》和总队《消防执法公示公开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及时通过政务信息平台、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社会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计划和抽查结果。

第二十六条  向社会公开抽查计划时可以不公开检查人员。抽查计划公开后原则上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要报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审批。

第二十七条  抽查结果公开期间,被检查对象对公开的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公开抽查结果的消防救援机构提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组织核实,经核实确实有错误的,应按规定及时改正。

第二十八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抽查结果推送至同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有关要求,实施联合惩戒。

 

 

第六章  督查考核及执法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纳入日常考评,制定考评标准,建立奖惩机制,督促工作落实。

第三十条  上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消防救援机构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效能评估,必要时对下级消防救援机构的抽查结果进行复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及其检查人员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规定,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第三十二条  对未履行、不正当履行或者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职责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对严格按照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计划安排,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工作要求,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工作,依法依规免予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中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指: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易燃可燃物品的商业经营场所;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饭馆、茶馆等餐饮场所;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理发、美容等服务场所;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床位数在20张以上的旅店;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生产、维修、制造、加工作坊;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且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十四条  支队级消防救援机构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工作实际,细化“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华区消防救援大队2021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部门名称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检查主体

事项类别

检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次/年

检查方式

 

1

新华区消防救援大队

对辖区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监督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河南省消防条例》

新华区消防救援大队

一般检查事项

 

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二级消防安全单位100%

1

随机抽查

2

辖区一般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监督抽查

一般单位

检查数量不低于重点单位数量

1

随机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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