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新华区校外培训机构“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监管实施方案》 的通知
平新双随机办[2021]14号
区教育体育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了激发企业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潜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实现新华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平政〔2019〕26号)精神,按照《平顶山市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要求,区教育体育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个单位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抽查检查,现将《平顶山市新华区校外培训机构“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监管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平顶山市新华区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系会议办公室
2021年10月8日
平顶山市新华区校外培训机构“双随机、 一公开”部门联合监管实施方案
一、检查时间
2021年10月11日至11月20日
二、检查对象
新华区校外培训机构,按照5%的比例抽取进行联合检查。
三、检查内容
1、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情况;
2、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劳动用工合同及招用工管理。
四、实施检查
1、成立由随机抽取的区教育体育局执法人员任组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为组员的检查小组。
2、检查小组应当在现场检查前以书面、电话或传真等形式,告知被检查对象检查的时间及配合检查的要求,提示准备好相关资料。其中检查活动或检查事项不宜告知的,不得向检查对象透露情况,不发放部门联合检查告知书。
3、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等异常情况的,视情节采取制作现场笔录、初步提取证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活动、督促当事人整改等相应监管措施。
4、责令停止违法与督促整改可以视情采取书面方式、口头方式、移动执法设备打印等具体方式,相关情况记录于《部门联合抽查检查情况记录表》中。
5、检查事项全部完成后,要求被检查对象在《部门联合抽查检查情况记录表》签字或盖章。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执法检查人员在《部门联合抽查检查情况记录表》上签字说明。
五、记录检查结果
1、执法检查人员根据各个事项检查情况,填写《部门联合抽查检查情况记录表》和《校外培训机构“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监管统计表》,并签字确认。
2、对被检查主体涉嫌违法行为如需移送(转办)的,应当在形成检查结果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移送(转办)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3.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包括:(1)未发现问题;(2)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3)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4)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5)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6)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7)未发现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8)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9)合格;(10)不合格。
六、检查结果公示
执法检查人员在检查结束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部门联合抽查检查情况记录表》中涉及本部门的检查结果信息录入“省级平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参加联合检查的部门对具体检查过程、检查结果、公示结果应分别依法负责;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各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防止监管脱节。
区教育体育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结合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专项简报信息,请于 11 月 26 前将“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监管工作总结和《校外培训机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汇总表》报送至(邮 箱:pdsxhzcg@163.com)
联系人:
区教育体育局:阿亚涛
附件: 1、《新华区教育体育局2021年度部门联合抽查计划》
2、《部门联合抽查检查情况记录表》
3、《校外培训机构“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监管统计表》
附件1:新华区教育体育局2021年“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计划
序号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抽查时间 | 检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发起部门 | 配合部门 |
1 | 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监督检查 | 1.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情况2.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9-11月 | 校外培训机构 | 5% | 教育体育局 | 区市场监管局 |
附件2:部门联合抽查检查情况记录表
执法检查人员 | 姓名 | 单位 | 执法证号/身份证号 | |
区教育体育局 |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检查对象 | 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检查单位 | 检查事项 | 检查结果 | ||
区教育体育局 |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 ||||
检查对象 | 执法检查人员 | |||
(签字/盖章) | (签字/盖章) | |||
2021年 月 日 | 2021年 月 日 |
说明:(1)检查结果栏填写相应编号:1.未发现问题2.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3.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4.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5.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6.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7.未发现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8.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9.合格10.不合格。(2)备注栏可填写检查过程中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与督促整改等相关情况。(3)检查对象为非市场主体时,相关数据项可根据工作实际作相应调整。
附件3 校外培训机构“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监管统计表
单位 | 抽查户数 | 抽查结果 | 处理结果 | |||||||||||||
未发现问题 | 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 | 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 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 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 | 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 未发现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 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 合格 | 不合格 | 责令整改 | 立案查处 | 函告许可部门 | 移送司法机关 | |||
区教育体育局 |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