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新华区消防器材零售行业“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新双随机办[2021]15号
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工作的统一化、制度化、规范化,有效支撑事中事后监管,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平顶山市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要求,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个单位对消防器材零售企业进行抽查检查。现将《新华区消防救援大队2021年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平顶山市新华区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1年10月12日
平顶山市新华区消防器材零售行业“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监管实施方案
一、检查时间
2021年10月1日至12月10日。
二、检查对象
新华区消防器材零售企业检查,按照3%的比例抽取进行联合检宜。
三、抽查事项
1、对辖区消防器材零售行业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监督抽查。
2、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
3、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4、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5、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四、实施检查
(一)成立由随机抽取的区消防救援大队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为成员的检查小组。
(二)检查小组应当在现场检查前以书面、电话或传真等形式,告知被检查对象检查的时间及配合检查的要求,提示准备好相关资料。其中检查活动或检查事项不宜告知的,不得向检查对象透露情况,不发放部门联合检查告知书。
(三)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等异常情况的,视情节采取制作现场笔录、初步提取证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活动、督促当事人整改等相应监管措施。
(四)责令停止违法与督促整改可以视情采取书面方式、口头方式、移动执法设备打印等具体方式,相关情况记录于《部门联合抽查检查情况记录表》中。
(五)检查事项全部完成后,要求被检查对象在《部门联合抽查检查情况记录表》签字或盖章。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执法检 查人员在《部门联合抽查检查情况记录表》上签字说明。
五、记录检查结果
(一)执法检查人员根据各个事项检查情况,填写《部门联合抽查检查情况记录表》和《消防器材零售行业“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监管统计表》,并签字确认。
(二)对被检查主体涉嫌违法行为如需移送(转办)的,应当在形成检查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移送(转办)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三)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包括:1.未发现问题;2.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3.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4.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5.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6.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7.未发现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8.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9.合格;10.不合格。
六、检查结果公示
执法检查人员在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部门联合抽查检查情况记录表》中涉及本部门的检查结果信息录入“省级平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参加联合检查的部门对具体检查过程、检查结果、公示结果应分别依法负责;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各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防止监管脱节。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完善市场监管领域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加强市场监管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科学制定方案,周密组织实施,确保工作实效。
(二)强化部门协作。各部门要密切协同,细化责任分工,科学调配力量,强化工作保障。要坚持问题导向,科学确定联合抽查事项,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三)及时报送情况。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结合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专项简报信息,突出工作亮点,梳理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请于12月31前将“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监管工作总结和《消防器材零售行业“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汇总表》报送至(邮箱:pdsxhzeg@163.com)。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宣传法规政策,展示工作成效,创造良好氛围。
区消防救援大队:李旭钟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刘华山
附件:1、《新华区消防救援队大队2021年“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
2、《部门联合抽查检查情况记录表》
3、《消防器材零售行业“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汇总表》
附件1:
新华区消防救援大队联合抽查事项清单(2021年第一版)
序号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发起部门 | 抽查比例 | 配合部门 |
1 | 消防器材 | 1、对辖区消防器材零售公司或企业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监督抽查;2、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3、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4、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5、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消防器材零售公司或企业 | 新华区消防救援大队 | 同行业比例的3%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附件2:部门联合抽查检查情况记录表 | |||||
执法检查人员 | 姓名 | 单位 | 执法证号 |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检查对象 | 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检查单位 | 检查事项 | 检查结果 |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 |||||
检查对象 | 执法检查人员 | ||||
(签字/盖章) | (签字/盖章) | ||||
2021年 月 日 | 2021年 月 日 | ||||
说明:(1)检查结果栏填写相应编号:1.未发现问题;2.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3.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4.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5.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6.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7.未发现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8.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9.合格;10.不合格。(2)备注栏可填写检查过程中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与督促整改等相关情况。(3)检查对象为非市场主体时,相关数据可根据工作实际作相应调整。 |
附件3 消防器材零售行业“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监管统计表 | |||||||||||||||
单位 | 抽查户数 | 未发现问题 | 抽查结果 | 处理结果 | |||||||||||
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 | 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 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 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 | 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 未发现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 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 合格 | 不合格 | 责令整改 | 立案查处 | 函告许可部门 | 移送司法机关 |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