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区民政局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来源:       发布日期:2021-04-06       浏览次数:

平新民〔2021〕1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政行政执法行为,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是指依照法定职责随机从本局监管对象中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 实施随机抽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等原则,切实做到严格规范、文明执法。

第四条 局综合办公室负责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局行政职权事项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应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执法人员名录库,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简政放权工作实际,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及时通过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开。

二  随机抽查

(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方式、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二)随机抽查市场主体名录库应当包括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行业代码、联络人、联系方式等。根据市场主体的变动,定期对市场主体名录库进行修订。

(三)执法人员名录库应当包括执法人员姓名、所在单位、执法类型、执法区域、执法证号等内容。根据执法人员变动情况实时更新执法人员名录库。

第五条 局纪检监察室应当根据监督职责制定随机抽查年度计划,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一)随机抽查年度计划内容应包括抽查对象范围、抽查比例、抽查事项等。

(二)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进行动态调整,调整后应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备,并向社会公开。

(三)抽查对象名单不宜公开,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应公开的除外。

(四)检查人员名单不得公开。

第六条  各业务股室、授权执法的局属事业单位是实施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主体,应根据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细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任务,明确名称、执行时间、检查内容、参与检查的具体部门等事宜。对同一市场主体的检查事项,应一次完成。

第七条  合理安排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每年应当开展随机抽查不少于2次,抽查的数量原则上不低于监管市场主体的5%。对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较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库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要增加随机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          

第八条  在开展“双随机”抽查前,通过摇号的方式从相应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可邀请局机关纪检监察室到现场监督。应通过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抽取全过程,同时将抽查过程形成书面文字资料,保存归档。

第九条 随机抽查可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实施现场检查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执法证,并记录在案。抽查中,如需提取相应市场主体的证据时,原则上应当提取证据原件,原件确难以提取的,可以提取复印件,但应当由市场主体相关工作人员见证并签字记录。抽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并由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单位盖章确认。制作抽查记录时,应当听取相关市场主体申辩。

第十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依规及时处置;对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第十一条 抽查结束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要求,及时进行总结,提交检查报告,并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在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开。作出行政处罚的,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进行公示公开。

第十二条 抽查人员应当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保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在抽查工作未进行公开之前,执法人员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讯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

第十三条 随机抽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秩序。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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