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新华区民政局“双随机、 一公开”部门联合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新双随机办【2021】22号
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 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平政〔2019〕26 号)精神,按照《平顶山市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 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要求,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个单位对养老机构进行抽查检查。现将《平顶山市新华区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 部门联合监管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平顶山市新华区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 部门联合监管实施方案
一、检查时间
2021 年6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二、检查对象
新华区辖区养老机构,按照100%的比例进行联合检查。
三、检查内容
1.养老机构服务运营监督检查;
2.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
四、实施检查
1.成立由随机抽取的区民政局执法人员任组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为组员的检查组。
2.检查小组应当在现场检查前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检查对象检查的时间及配合检查的要求,提示准备好相关资料。其中检查活动或检查事项不宜告知的,不得向检查对象透露情况,不发放部门联合检查告知书。
3.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等异常情况的,视情节采取制作 现场笔录、初步提取证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活动、督促当事人整改等相应监管措施。
4.责令停止违法与督促整改可以视情采取书面方式、口头方式、移动执法设备打印等具体方式,相关情况记录于《部门联合抽查检查情况记录表》中。
5.检查事项全部完成后,要求被检查对象在《部门联合抽查检查情况记录表》签字或盖章。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执法检查人员在《部门联合抽查检查情况记录表》上签字说明。
五、记录检查结果
1.执法检查人员根据各个事项检查情况,填写《部门联合抽查检查情况记录表》和《部门联合监管统计表》,并签字确认。
2.对被检查主体涉嫌违法行为如需移送(转办)的,应当在形成检查结果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移送(转办)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3.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包括: (1)未发现问题; (2)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 (3)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4)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5)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6)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7)未发现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8)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9)合格; (10)不合格。
六、检查结果公示
执法检查人员在检查结束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部门联合抽查检查情况记录表》中涉及本部门的检查结果信息录入“省级平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参加联合检查的部门对具体检查过程、检查结果、公示结果应分别依法负责;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各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防止监管脱节。
七、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完善市场监管领域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加强市场监管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养老服务股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科学制定方案,周密组织实施,确保工作实效。
2.强化部门协作。要与各部门密切协同,细化责任分工, 科学调配力量,强化工作保障。要坚持问题导向,科学确定联合抽查事项,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3.及时报送情况。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结合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专项简报信息,突出工作亮点,梳理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请于 12月 28 前将“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监管工作总结和《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汇总表》报送至(邮 箱:xhmzbgs111@126.com)。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宣传法规政策,展示工作成效,创造良好氛围。
联系人:
区民政局: 李海龙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王金梅
附件: 1、《平顶山市新华区民政局2021年度部门联合抽查计划》;
2、《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情况记录表》;
3、《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监管统计表》。
附件1:平顶山市新华区民政局2021年度部门联合抽查计划
序号 | 抽查 领域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发起部门 | 配合部门 |
1 | 养老 机构 | 1.养老机构服务运营监督检查;2.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 |
养老 机构 |
区民政局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附件2:部门联合抽查检查情况记录表
执法检查人员 | 姓名 | 单位 | 执法证号/身份证号 | |
区民政局 |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检查对象 | 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检查单位 | 检查事项 | 检查结果 | ||
区民政局 | ||||
区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备注 | ||||
检查对象 | 执法检查人员 | |||
(签字/盖章) | (签字/盖章) | |||
2021年 月 日 | 2021年 月 日 |
说明:(1)检查结果栏填写相应编号:1.未发现问题2.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3.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4.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5.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6.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7.未发现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8.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9.合格10.不合格。(2)备注栏可填写检查过程中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与督促整改等相关情况。(3)检查对象为非市场主体时,相关数据项可根据工作实际作相应调整。
附件3 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监管统计表
单位 | 抽查 户数 | 抽查结果 | 处理结果 | |||||||||||||
未发现问题 | 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 | 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 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 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 | 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 未发现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 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 合格 | 不合格 | 责令整改 | 立案查处 | 函告许可部门 | 移送司法机关 | |||
区民 政局 | 5 |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5 |